海口網9月1日消息(記者趙莎 特約記者周平虎)今天(31日)記者從省交警總隊獲悉,《2010-201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將于9月1日起實施,該新標準規定的賠償金額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職工年平均工資賠償標準提高3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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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賠償基本數據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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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省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五項賠償基本數據均有所提高。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12608元/年上調為13751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去年的4390元/年上調為4744元/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由去年的9408.48元/年上調為10087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由去年的2883.10元/年上調為3088.56元/年;職工平均工資由去年的21864元/年上調為24934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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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人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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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規定,醫療費根據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其中,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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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收入受害人按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算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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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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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林、牧、漁業:10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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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礦業:31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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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業:21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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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3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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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業:2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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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38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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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56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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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發和零售業:21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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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和餐飲業:16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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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業:52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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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地產業:2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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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8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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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26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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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7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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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2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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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教育:31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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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29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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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25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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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32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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