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標志 圖
臨高縣紅華農場紅專分場24隊兩名年僅4歲的男童,在住處附近一香蕉園引水溝邊玩耍時,不幸溺水身亡。兩名男童家屬認為,孩子在該人工開挖的香蕉園引水溝里溺水身亡,與土地承包人沒有做安全防護和設立相應警示標志有關,承包人有過錯責任。于是,家屬將該香蕉園承包人告上法庭,索賠38萬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4男童引水溝邊玩耍3人落水
在臨高縣紅華農場紅專分場24隊的黃章彬的家庭戶口本上,兒子黃尚詩的戶口信息多了一項“死亡注銷”。黃章彬痛苦地說,盡管幼小的兒子離開人世已經一年多了,但他常在夢中驚醒,因為他經常夢到兒子雀躍著腳步回家。
對于黃章彬這對“80后”小夫妻來說,一年前所發生的一切仿佛就在昨天。
2009年8月15日下午2時許,黃章彬正在家里睡午覺。妻子吳蘭芬突然將他叫醒,說4歲的兒子黃尚詩不知道跑到哪里玩了。黃章彬立即從床上起來,出門找兒子。黃章彬說,他當時想兒子是不是到村子附近的池塘里玩水去了,于是順著村公路往池塘方向一路找過去。在村子附近的魚塘找了一圈沒見兒子,便問在魚塘邊釣魚的人是否見到有小孩在附近玩耍。釣魚的人順手一指,說見到幾個小孩朝香蕉園方向去了。黃章彬朝釣魚人所指的方向奔去。他走近香蕉園,看見同連隊的3名大人站在溝渠邊打撈什么東西。
黃章彬最不愿意見到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包括他兒子黃尚詩在內的4名4歲大的男童在香蕉園引水溝邊玩耍時,3人不慎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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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無果家長狀告香蕉園老板
當地居民稱,3名男童落水后,岸上的孩子趕緊跑回家告訴奶奶,于是,連隊的大人趕緊到引水溝邊救人。落水后,一名稍大一點的男孩自己爬上岸,而黃章彬的兒子與另外一名姓周的孩子在水中掙扎。當趕來的大人將兩個孩子打撈上岸時,兩人已經溺水窒息不省人事。兩個孩子被火速送往臨高縣皇桐鎮衛生院搶救。但因窒息時間過長,兩個孩子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兩個孩子出事地點是一條人工開挖的溝渠,寬2.3米(當時水深2米多),長100多米。該溝渠引池塘水,抽水澆灌100余畝香蕉園。
兒子出事3天后,黃章彬與另外一名溺亡男童的家長找到臨高縣安全生產部門,想就兒子的死討個說法。“部門負責人答復我們,應該先與香蕉園承包人或魚塘老板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上法院打官司。”黃章彬稱,事發后一個星期后,在當地多個部門的參與下,他們與香蕉園承包人和魚塘老板協商賠償的事,“香蕉園老板說他沒有責任,出于人道愿意給3000元安葬費。魚塘老板說他只是在魚塘養魚,溝渠與他沒有任何關系。”
黃章彬等人拒絕接受3000元的安葬費,將香蕉園承包人王某某告上法庭,索賠38萬元。
一審法院判香蕉園老板不擔責
2009年10月,臨高縣法院多文鎮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黃章彬等人訴稱,香蕉園承包人王某某為引水灌溉香蕉園,在該地中間開挖了一條長100余米、寬2.3米、深2米多的水溝。水溝周邊沒有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水溝附近就是村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原來村莊通往香蕉園的入口是用鐵絲網攔住的,后來老板為了方便運香蕉,將鐵絲網打開。兩名男童的溺水身亡,王某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某則稱,男童出事地點不在其土地范圍內,自己并無過錯。且黃章彬等人所說的100余米水溝,實際只有30米長,是幾年前的土地承包人挖的。王某某還認為魚塘老板符某某也負有一定責任,因為當時連下了幾場大雨,符某某沒有做好排水泄洪工作。
2009年12月22日,臨高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某某開挖水溝引水灌溉合理合法,水溝不存在安全隱患;黃章彬等要求水溝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水溝周邊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設置不切實際,孩子出事是黃章彬等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不擔責,不支持黃章彬等人的訴訟請求。
黃章彬等人對判決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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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走訪:事發引水溝大部分被回填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兩名男童出事地點。記者在現場見到,自兩名孩子溺水身亡后,香蕉園已經撂荒,偌大的空地上長滿了野草。原來的引水溝大部分被回填。
紅專分場24隊居民告訴記者,自從兩個孩子出事后,香蕉園老板已不在這塊地上種香蕉了。“今年6月2日左右,有人請來一臺挖掘機,對原來的引水溝進行回填。我認識其中的一個人,是香蕉園老板王某某的弟弟。”
黃章彬將記者帶到兒子當時的溝邊,說:“當時水溝里的水很滿,有2米多深,2米多寬,大人掉到里面都很難爬出來。你看看,這條人工開挖的水溝,溝邊的土質很疏松,人踩上去很容易掉到溝里去。”黃章彬還堅持認為,如果沒有開挖這樣的一條水溝,兒子也不會就這樣走了。“他說水溝不是他挖的,誰信呢?前年和去年,他們找人兩次挖溝,將水溝加寬加深。我們不想讓他賠多少錢,小孩出事后,他居然說自己一點責任也沒有。”黃章彬說,他只想為兒子的死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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