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19日消息 昨日,海南一中院對3宗不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作出判決。2008年,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五建)發生嚴重責任事故,一名工人死亡。去年,文昌市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項目部安全員孫某分別罰款100萬元、7.44萬元、8640元。
工人作業時摔倒釀事故,一公司被罰百萬元
2008年3月12日,文昌碧海城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該項目部木工組工人劉迪(化名)在碧海城東苑12號樓二層頂面施工作業時,不慎摔倒,正好壓在運轉的圓盤鋸上,劉迪肺部位置被橫向切開,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文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經過調查、取證,以承建該項目的福建五建公司瞞報事故為由,于2009年2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福建五建公司罰款100萬元,對該公司項目部安全員孫某罰款8640元,對該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罰款74400元。
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孫某對上述處罰決定均表示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三個處罰決定。
法院:事發單位存在瞞報行為,維持文昌市安監局行政處罰
文昌市法院認為,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生產責任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及時、全面、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情況。福建五建公司及項目經理林某、安全員孫某在事發后未履行法定義務,報告事故情況,而是與死者家屬私下簽訂和解協議,采取私了辦法處理。尤其在事發1個月后,文昌建設局調查事故時仍不報告。認定該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故意隱瞞事故、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行為,屬瞞報事故。文昌市安監局對福建五建、項目部經理林某、安全員孫某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判決維持文昌市安監局的行政處罰。
一審判決后,福建五建以及林某、孫某不服判決,以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海南一中院上訴。
省一中院認為,文昌市安監局在正式調查事故過程中,福建五建才向安監局報告。因此,安監部門依法定程序調查取得事故情況,并非福建五建報告。按照有關規定,“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瞞報。”福建五建對本事故發生存在瞞報行為,并有意逃避法律責任。
此案經省一中院審委會討論,依法判決駁回福建五建、該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公司項目部安全員孫某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此案是海南一中院審結的首例安全生產行政管理案,該案行政處罰數額大,社會影響也大。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后,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生產法》早有明確規定,遲報、瞞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將會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也會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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