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新規:在家生子符合條件可辦出生證
海口網9月28日消息 由省衛生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口和計生委聯合制訂的《海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辦法對在家、路途、非法個體診所等出生的嬰兒如何辦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出生證不收取工本費
出生醫學證明新管理辦法指出,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不得收取《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嚴禁變相收費。嬰兒唯一對應《出生醫學證明》編碼。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分為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等3種情況,僅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之前出生的嬰兒不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按照瓊府辦[2007]62號文辦理戶口登記,如出國等需要,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在家或路上出生可辦出生證
對于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新辦法規定: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嬰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包括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首次簽發和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首次簽發。
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嬰兒由該助產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醫療機構外出生嬰兒(是指在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如在家、路途、非法個體診所等,如斷臍處理在醫療保健機構內進行,并同時做好出生登記的則視為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及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但因病歷遺失造成沒有有效出生記錄等檔案資料可供查詢者或母親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相關信息不一致或缺失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申請由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受理。
在家生孩符合條件可辦證
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具體審核申請材料是: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或海南省醫療機構外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2、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未婚證明)。3、有效身份證件。4、其他:機構外出生的嬰兒還需出具親子關系聲明、親子關系旁證原件及復印件。
新辦法特別指出,首次簽發的父母信息登記務必在孕產婦出院前完成,否則按照特殊情形的有關辦法進行處理。出院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逢節假日順延2天,逾期領證需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嬰兒入戶情況證明。
親子關系旁證分四類
新管理辦法對親子關系旁證分成四類,四類情況分別是:Ⅰ類旁證為法定親子鑒定證明;Ⅱ類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Ⅲ類旁證為嬰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會或單位出具的出生情況的證明。
適用條件:1,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一律適用Ⅰ類旁證;2,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父母戶籍轄區外出生的嬰兒,適用Ⅰ、Ⅱ類旁證,在父母戶籍轄區內出生的,適用Ⅰ、Ⅱ、Ⅲ類旁證。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所載信息不予變更。
[來源:南國都市報] [作者:陳新] [編輯:王小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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