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10月18日消息(記者曹杰 通訊員張紅 杜艷 樂冰)今年國慶期間海南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qū)積極開展災后重建,近日,海南省地稅局出臺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房產(chǎn)稅、印花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9個稅種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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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 因災損失或捐贈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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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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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災后兩年內(nèi)適當減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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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自然災害造成生產(chǎn)、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在遭災后兩年內(nèi)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第一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對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nèi)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及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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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稅 因災無法居住的房屋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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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chǎn)稅。經(jīng)有關部門鑒定,對遭受自然災害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產(chǎn)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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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資源稅 可酌情減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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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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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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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 報廢或滅失車船可申請退還剩余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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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稅的車船因自然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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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為災區(qū)捐贈或運輸物資憑證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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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所有人將財產(chǎn)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jù)免納印花稅。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jié)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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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捐贈產(chǎn)權使用權者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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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nèi)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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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因災重新購房者可酌情減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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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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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因受災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按規(guī)定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災害影響造成歇業(yè)、停業(yè)的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予以辦理停、歇業(yè)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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