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10日消息 從今天(9日)起,我省的醫療糾紛多了一個更加公平、公正和快速的解決途徑——第三方調解機制。8日,省衛生廳在海口舉辦了“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政策培訓”,這標志著海南省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由籌備階段進入操作階段。今后,凡是有醫療糾紛的患者,都可申請通過海南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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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病人對行政調解信任度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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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廳負責人介紹,醫療糾紛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據2009年11月份統計,我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含農墾)醫療糾紛2007年666起、2008年696起、 2009年上半年550起。在2009年上半年發生的550起醫療糾紛當中,圍攻和打傷醫務人員、打砸和圍堵醫院、停尸鬧喪等帶有暴力性質的醫療糾紛2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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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省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良性機制,“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已成為一種社會不良導向,致使醫療糾紛惡性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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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往的情況看,患方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在信任度上打有一定折扣,大部分患方不愿意通過行政調解進行解決。而通過法律訴訟既繁瑣又復雜,時間拖得比較長。因此,在醫患雙方之間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依法、快捷地解決糾紛顯得尤為重要,而人民調解正好可以填補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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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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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前,必須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統一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目前,省衛生廳和海南保監局聯合出臺了統一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確定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大地保險公司為承保單位。承保單位設立了醫療糾紛賠償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賠處中心)。其職責是:根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出的調解協議或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的調解協議、法院的判決,代表參保醫療機構賠償患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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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由醫學法學等專業人才組成
今年7月初,省衛生廳與省司法廳、海南保監局溝通,選取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醫調委”)辦公地點(海口市龍昆北路華銀大廈15樓1519房,電話:66533007),建立了醫學、法學、保險專家庫。省醫調委和12名人民調解員也經省司法廳備案。省醫調委為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不隸屬于任何政府部門。省醫調委人員通過向社會招聘等方式聘任,主要吸收醫學、藥學、法學、心理學、保險學等方面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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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6種情況可通過省醫調委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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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出現如下情況,患者可通過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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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醫院有過錯的,包括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未及時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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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護理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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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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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或者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護理規范的診療護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的;
5、醫院違反有關診療護理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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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院無過錯行為,但發生了無法預料、不能防范的醫療意外,造成患者損害,患者提出補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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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3種程序 1個月內調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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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調解機制具體程序為:醫療糾紛發生后,醫院應及時通知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立即趕往現場,并通知保險公司賠處中心參與處理。醫患雙方同意接受醫調委調解工作,填寫申請表。人民調解員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如醫患雙方拒絕提供有關調查材料的,調解終止。調查取證完畢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會同賠處中心,在三個工作日內形成初步調解處理意見,并根據患方索賠金額和案件初步認定進入簡易、快賠和一般賠償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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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機構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調結,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調解未成功的,由調解機構引導并幫助其進入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法律訴訟程序。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調解機構不再受理其調解申請,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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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患者索賠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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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清楚,法律責任明確,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的醫療糾紛,患者在三級醫療機構治療索賠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或在二級醫療機構治療索賠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或在一級醫療機構治療索賠金額在2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賠償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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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療機構要求、省醫調委授權,醫療機構可在授權權限內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即將調解協議書、賠款收據及相關索賠材料提交給省醫調委。醫調委于3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登記、核實,提請賠處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接到賠處中心的通知單后,2個工作日內向患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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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賠程序:患者索賠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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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責任清晰,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的醫療糾紛,患者索賠金額在2萬元(含)以下的案件,適用快賠處理程序。人民調解員和賠處員在授權權限內,可自主主導醫患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和解賠償協議。醫患雙方達成和解賠償協議后,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協議簽署的次日,將相關材料提交省醫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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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患者索賠2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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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患方索賠金額在2萬元(不含)以上的案件,以及對糾紛成因、責任分擔、損失認定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案件,適用一般賠償處理程序。賠處中心負責組織醫療糾紛事故鑒定會,負責對醫療糾紛案件進行定性、定責和定損。鑒定會成員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審議和認定結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鑒定工作結束后,參加鑒定的成員應簽字確認醫療糾紛事故鑒定決定書的鑒定結果,該結果將作為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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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復印病歷 醫院將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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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醫院拉橫幅、設靈堂等,由公安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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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綜治辦、省司法廳、省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并于日前出臺的《海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對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的;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以及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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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患者的行為規范,《海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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