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17日消息 自今年下半年起,我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醫保關系可在省內統籌區間轉移接續,也可在本省范圍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間自由轉移接續。11月16日,記者從海南省社會保險事業局了解到,《海南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在2010年11月16日下發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正式施行。
《規程》共九條,從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參保憑證、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等幾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根據相關規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轉移個人賬戶余額。
個人醫保關系轉移分四步走
賬戶余額不轉移
根據相關規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轉移個人賬戶余額。該經辦流程分有接收單位和無接收單位兩類流動人員開展。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并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步驟一:由本人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指定窗口辦理,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步驟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告知對方,本地區不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同時將參保人當年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包含異地結算費用)及醫療保險費補繳情況(將此作為《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的補充資料)轉入。
步驟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
步驟四: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和《信息表》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
無接收單位人員
需在三個月內盡快參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以下流程經辦:
步驟一:流動前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憑證,填寫《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并完成相關手續。
步驟二:參保人員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并出示憑證第三聯。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應按規定盡快為申請人辦理參保手續,同時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聯系函》,告知對方,本地區不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同時將參保人當年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包含異地結算費用)與醫療保險費補繳情況(將此作為《信息表》的補充資料)轉入。
步驟三: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
步驟四: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
轉移接續函、表材料
需通過信函方式郵寄
據了解,各地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可以通過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 http://www.mohrss.gov.cn 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和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
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于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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