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4日消息 澄邁老城鎮的吳女士與一男子未婚同居生下女兒,母女倆的戶口至今仍在村里。今年2月,村里公布了征地補償款預支方案。吳女士被當作外嫁女,村民經開會討論認定她和女兒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享受每人5萬元征地補償款。吳女士和村民小組長交涉無果后,雙方對簿公堂
23日,今年31歲的吳女士向記者介紹,她出生在澄邁老城鎮大亭村委會孟樂村,2006年,她外出打工和一男子未婚同居,2007年9月生下女兒,后來她和男友分手了,女兒由她撫養。2007年11月,女兒的戶口隨她落戶在孟樂村。2007年4月,村里的土地被征用。今年2月6日,村里公布征地補償款預支方案,她被當作外嫁女,她和女兒被村民認定為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享受村里每人5萬元的征地補償款。吳女士感到不可思議:“我參加了村民小組長的選舉,也辦理了農村合作醫療證,我和女兒身為孟樂村村民,應該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吳女士多次找村民小組長交涉無果后,她和女兒于今年3月10日將村民小組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補發她和女兒10萬元征地補償款。
9月10日,澄邁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吳女士的戶口在孟樂村,但自從2007年她與他人生育女兒后就在外地居住打工,不在村里生產、生活,因此原告不具備孟樂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原告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其女兒屬于不合法的生育子女,也不具備孟樂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判決被告按照孟樂村村民小組給外嫁女每人3000元的標準,付給吳女士3000元,駁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補發10萬元征地補償款的訴求。
律師李君認為:只要吳女士出生在村里,戶口在村里,女兒的戶口也在村里,就理應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吳女士違反計劃生育法生育子女,可以受到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吳女士和女兒的村民資格。李君律師表示,目前我省外嫁女權利被侵害案件比較多,建議省高院就外嫁女權利被侵害行為,作出統一和明確的解釋,以維護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
吳女士不服澄邁縣法院的判決,目前已上訴到省第一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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