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30日消息? 昨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為了不與上位法相抵觸,修訂草案的修改稿對醉駕、套牌車行為等處罰力度有所減輕,醉駕兩次終身禁駕的規定被取消,而是規定一年內有醉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今年9月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審議時,修訂草案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酒后駕駛:從罰款1000元變罰款500元
盡管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加大對酒后駕駛的處罰力度,但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處罰力度減輕。修改稿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相比之前的修訂草案,修改稿的處罰力度大為減輕,終身禁駕的條例被取消。
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力度也有所減輕,從修訂草案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改為修改稿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此外,修訂草案中有關飲酒駕車一年內“被處罰兩次以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內容也被取消。
對套牌車:取消“吊銷駕照、5年禁駕”規定
此外,對于套牌車行為的處罰,修訂草案中有關吊銷駕照、5年內禁駕的規定也被取消。
醉駕處罰規定
已是上位法內頂格處罰
對醉駕的處罰規定之所以進行調整,是為了不與上位法相抵觸。《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修改稿對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行為已是在上位法規定的幅度內頂格進行處罰。
修改稿明確了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情形:(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修改稿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修改稿規定: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一年內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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