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圖片來源:中國新聞網
海口網12月3日消息? 今天(2日)22時許,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宋繼忠與兩名民警來到王鵬的代理律師周澤的住處,向其送達了對王鵬的《刑事賠償決定書》。
這份文號為“吳利公刑賠字[2010]001號”的《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載明:“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區轄區居民馬晶晶控告王鵬涉嫌誹謗罪,利通區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王鵬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八日。”
該《刑事賠償決定書》認定,“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此案時執法中存在過錯,不應對王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王鵬國家賠償現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
據周澤介紹,宋繼忠在向其送達《刑事賠償決定書》時表示,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內容,王鵬被利通區公安分局錯誤拘留了這么多天,精神受到了較大傷害,如果王鵬及其代理律師提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和相關標準,且利通區公安分局認為可以接受,那么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如果相關標準超出了利通區公安分局的接受能力,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而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作出對王鵬的《刑事賠償決定書》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周澤告訴記者,他和王鵬將會根據王鵬精神受到損害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并在12月3日針對該《刑事賠償決定書》起草一份書面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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