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案中,“約會強奸”的比例高達40%。海淀法院對3年來所審理的40起案件分析發現,有16起發生在約會場所。
“約會強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強奸的一種形式,是指男女在聚會過程中,男方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2007年至2010年10月期間,海淀法院共審理未成年人(包括大學生)強奸案40起,有16起列為約會強奸范疇。其中,戀愛、酒醉、網絡約會是“約會強奸”的三種主要表現形式。
“戀愛約會強奸”案件中,男女雙方均有一定感情基礎。其中,以建立戀愛關系為名實施強奸的占12.5%;強行與戀人發生性關系的占37.5%;曾經為戀人在女方欲終止關系時男方實施強奸的,占6%。將女方灌醉后與之發生性行為的“酒醉約會強奸”比例最高,占到43%。此外,“網絡約會強奸”案件占12.5%,男女雙方結識于網絡,并非戀人。在全部16起案件中,62.5%的被害人不滿18周歲。
“約會強奸”案也呈現出五個特點:被告人的年齡普遍較低,犯罪對象多是其戀人和朋友;暴力程度較低,犯罪手段多采取灌酒、下藥等,未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被告人認罪態度普遍較好;大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告人沒有被免于刑事處罰和判處緩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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