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女同事保持八年情人關系,二人分手后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妻子張霞(化名,女,46歲)將“第三者”王欣(化名,女,29歲)訴至法院,要求王欣返還財產106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經被受理。
張霞在起訴狀里寫到,她與丈夫劉先生在1995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女兒有先天性智力障礙,肢體殘疾,需要長期治療和他人護理。王欣與劉先生是單位同事,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二人一直保持著情人關系,在此期間,王欣多次向劉先生索要巨額錢財購買房產、汽車和高檔消費。原告稱因忙于照顧孩子和工作未能及時發現王欣的不軌行為。2010年11月1日,王欣與劉先生分手,并簽訂了分手協議。
張霞認為,夫妻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王欣的不軌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她的家庭生活,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 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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