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一
判無期徒刑是否過重?
回應:量刑適當
據介紹,將時建鋒偷逃高速過路費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依據為200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至于量刑是否過重,婁彥偉說,本案的量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于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關于印發〈關于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而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把這一標準確定為200萬元。
而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68萬余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采取偽造武警牌照、證件等手段,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而對于時建鋒究竟從8個月的營運中獲利多少,記者在法院和檢察院的采訪中未得到答案。由于該案主要審查的事實是偷逃過路費,并不是非法經營,加上查實的難度比較大,在公訴和判決階段并未進一步查實。
昨日,記者從當地幾名貨運司機處了解到,按照一天兩輛車拉兩個來回、運沙150噸的情況來看,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在其免費走高速的情況下,比正常走低速路線節省1000元左右,算下來每天收入能夠達到3000元,8個月能夠收入7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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