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14日消息 13日《海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草案對流動人口選民如何登記進行了明確,在現居住地有購買住房或有兩年以上的租賃住房合同的流動人口即可進行選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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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符合條件可作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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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關于流動人口選民登記問題,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三款,專門對流動選民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的問題作出規定:一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流動選民,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一)在現居住地有固定工作,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以上的;(二)在現居住地有購買住房或有兩年以上的租賃住房合同的;(三)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滿兩年的。” 二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可以設立流動人口參選登記站,發動流動選民主動登記。現居住地選舉委員會對流動選民實行預登記后,應當主動告知其戶籍所在地選舉委員會。”三是“已經在現居住地選區參加過上次換屆選舉的,經核對資格后,可以不需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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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應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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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縣提出,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應當設定相應的程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實事求是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10名以上選民聯名書面提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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