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律師認為適用法律錯誤
15日,時軍鋒與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
常伯陽透露了辯護方向,他認為本案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應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而不是最高院有關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此外,有知情人透露,本案審判長婁彥偉是助理審判員,不具備擔任審判長的資格。平頂山中院回應稱,助審員可以擔任審判長。
時軍鋒否認車牌造假
15日晚,到達無梁鎮派出所后,時軍鋒面對眾多媒體記者掏出一份合同。合同上蓋有武警某支隊的公章,合同的甲方是兩個人,張某和李金良。合同簽訂于2008年9月,內容是時軍鋒的4輛車支付甲方每年120萬元費用。
時軍鋒說,他曾購置兩臺卡車,因為出了幾次事故,一年多虧了一二十萬元,后經人介紹認識了自稱武警某支隊的李金良,又經李認識了其介紹為武警禹州中隊的張某,李稱可以弄到部隊牌照。他于是把兩臺車賣了,另貸款40多萬元買了兩臺新車,在支付了約30萬元的前期費用后上路運營,跑了幾個月基本沒人查,碰上查車也都能順利過關,他于是與二人簽下那份合同。
時軍鋒還出示了一份武警某部2009年12月給平頂山市公安局的證明,稱自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該支隊進行營房建設,雇用時軍鋒的兩臺車替支隊運輸沙子,分別掛支隊30055和30056的車牌,使用期為7個月。對此,平頂山中院在判決書中稱,經查沒有李金良此人,并稱車牌為假造,判決中沒有提及張某。
時軍鋒15日晚出示給眾媒體的材料中還有一份車輛處理放行通知單,對象是河南省治超辦,內容是武警部隊方面已對時軍鋒的兩臺掛軍牌的車輛作出處理,請對方按規定處理后予以放行,落款日期為2009年6月25日。時軍鋒說,他之所以認為所掛牌照為真,是在此前幾次包括河南方面對車輛的查驗中,他的車均檢驗合格予以通行。
高速路公司稱絕無內鬼
時軍鋒出示的合同中,還寫明每月支付給平頂山下湯收費站正副站長5000元費用。
據了解,下湯收費站站長叫王歡,副站長叫李占峰。15日晚,在鄭堯高速公路平頂山服務區,記者見到了時任下湯收費站站長的王歡和副站長李占峰。兩人都稱從沒見過時家兄弟,也沒簽過此類合同,更沒收過合同里說的每月5000元的工資。
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煜偉說,這幾天傳高速公路有“內鬼”后,公司多次對王歡和李占峰等人進行內部調查,沒有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他還說,正是王歡和李占峰發現可疑向平頂山分公司報告,才導致兩輛車被查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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