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1日消息??國務院今天(20日)公布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在費用來源方面,條例明確,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管理應依法接受監督。
《條例》對國家賠償申請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條例》對于國家賠償費用追償作出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后,應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應依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在違規行為追責方面,條例較舊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得更具體、更合理。它明確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將被追究責任。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刑事責任追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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