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3日消息? 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前不久,海口道客村最牛“釘子戶”老林告贏海口國土局,海口國土局承諾將幫助老林拆除圍墻,恢復道路。承諾還未兌現,老林又把海口市住建局告上法庭,美蘭區法院認為不屬他們管轄范圍,不予立案,老林不服,上訴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裁定認為美蘭區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本案應由海口市美蘭區法院立案受理,海口中院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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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釘子戶”老林將海口市住建局告到美蘭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海口住建局頒發的拆許字(2008)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并予以撤銷。美蘭區法院認為,起訴人林某提出撤銷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行政賠償等訴請,系針對不動產的處理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不動產糾紛范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因不動產引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海口市瓊山區道客村,不屬該院管轄,該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林某的起訴,該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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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不服美蘭區法院的行政裁定,認為美蘭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海口中院撤銷美蘭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美蘭區法院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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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經審查認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主要包括特定的行政機關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依法作出歸屬確認及對不動產的處理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本案中起訴人訴請撤銷住建局作出的拆許字(2008)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及確認兩次延期使用該許可證違法,該訴請是針對拆遷許可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提起的;且住建局作出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涉及被拆遷的房屋,但非直接針對被拆遷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為不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審裁定認定起訴人起訴不屬于原審法院管轄范圍而裁定不予受理不當,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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