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3日消息? 董女士在三亞某醫院剖腹產出一男嬰后,因羊水糞染,嬰兒被轉入兒科監護室監護治療,次日情況平穩后嬰兒轉回病房由家人監護,但一個小時后嬰兒竟突然死亡。經專家鑒定認為,不足以判定嬰兒死亡與醫方過失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董女士夫婦賠償13549.85元。
嬰兒殞命:專家鑒定醫方存在過失
2009年3月22日,董女士妊娠足月到三亞某醫院住院待產。3月24日凌晨2時,因胎兒宮內窘迫、胎膜早破,醫院將情況告知董女士及家人同意后,于當日7時27分,行剖宮術取出一男嬰。因羊水糞染,男嬰出生后,轉入兒科監護室監護治療。
第二天嬰兒情況平穩后,轉回病房由家人監護。一小時后,男嬰出現無自主呼吸,心率為零,雙側瞳孔散大等情況,醫生立即對嬰兒進行清理呼吸道(吸出約7毫升奶液)、人工呼吸、心臟按壓等搶救治療,持續搶救10分后,男嬰被宣告臨床死亡。
2009年4月20日,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作出《法醫病理學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董女士之子系羊水吸入性肺炎致機體缺氧,最終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30日,三亞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醫方和患方同時存在不足,但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存在醫療過錯。
而后,醫院向海南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海南省醫學會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該醫院在產科方面及兒科方面都存在問題,而問題的發生主要是因為醫方自身技術水平及搶救設施條件有限所致,但由于患兒在生命體征平穩的狀態下轉回病房直到家屬發現異常死亡的間隔時間極短,不能排除其他意外死亡的可能(如嗆奶后食管返流),依目前各方陳述的情況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判定患兒死亡與醫方過失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醫療事故。
董女士夫婦認為該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對新生男嬰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賠償298092元。
法院判決:醫院支付賠償13549.85元
去年6月2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醫方的過失行為不是導致董女士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可適當減輕醫方的賠償責任,故醫方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董女士夫婦均為農業戶口,二人之子的死亡賠償標準應參照海南省交警總隊出臺的《2008-200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農業人口標準進行賠償。法院判決三亞某醫院應向董女士夫婦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549.85元。
10%的賠償責任
醫方為何應承擔?
在本案中,三亞市醫學會、海南醫學會組織有關專家綜合董女士夫婦、醫方的陳述及相關病歷材料對本案醫療爭議作出鑒定,其分析意見基本相似,兩份鑒定書雖均得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但醫方在檢查與監護方面存在問題。產科方面:產婦因陰道溢液4小時入院,醫方在產前監護及處理時機(剖宮產)的把握方面有欠及時;兒科方面:在新生兒護理方面存在醫患溝通不及時、監護措施不到位的問題。
由此可見,醫方對董女士及其所生男嬰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失,雖然海南醫學會的鑒定報告認為依目前各方陳述的情況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判定患兒死亡與醫方過失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這不能作為免除被告承擔過失責任的理由,鑒于醫方上述問題的發生主要是因為其自身技術水平及搶救設施條件有限所致,其過失行為不是導致董女士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可適當減輕醫方的賠償責任,故醫方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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