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31日消息??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1月1日開始實施,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與此相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出臺了《工傷認定辦法》,對具體的認定過程進一步予以明確。
根據這一辦法,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社保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社保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保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保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結束后,社保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參保人員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均有明顯提高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邁出一大步。根據新《條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與此同時,《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迅速出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這部分人員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賠償基數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而此前規定的賠付標準為,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還將陸續出臺工傷預防等配套規章
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國企“老工傷”也將納入工傷保險。截至2010年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數超過1.6億。工傷保險制度對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認定為工傷、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國有和集體企業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等老工傷人員,大多仍由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有關方面估算,全國“老工傷”在130萬人左右。國家已明確,今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和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由各地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一次性繳納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渠道籌集,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同時透露,下一步還將制定或修訂工傷預防、勞動能力鑒定、待遇享受以及經辦管理服務方面的配套規章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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