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31日消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公眾對酒后駕車肇事逃逸后自首應當如何從寬處罰的問題,存在一些疑問。為此,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
認定
酒駕逃逸自首從寬謹慎
問:對交通肇事,特別是酒駕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如何處罰?
答: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
取證
證人證言也可確認酒駕
問:如果肇事人確實是酒后駕車,其肇事后逃逸,等到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時再自首,這樣豈不是規避了法律對酒后駕車的處罰?
答:酒精檢測報告并不是認定酒后駕車的唯一證據。
司法實踐中,對于酒后駕車肇事后逃逸,一段時間后再投案自首,導致血液中無法檢測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系酒后駕車。
例如,有多名證人證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飲酒,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后現場目擊證人或被害人證明肇事人身上有濃烈酒味,這些證人證言經庭審舉證、質證后予以確認,那么,也能夠認定肇事人系酒后駕車。
判決
酒駕肇事逃逸最高可判死刑
問:酒后駕車這一情節對量刑究竟有多大的影響?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系酒后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此情形下,酒后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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