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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浙江溫州錢云會案在溫州樂清市開庭審理。(作者:王定昶)
海口網2月2日消息??備受社會關注的浙江溫州“錢云會死亡案”1日作出一審判決,樂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0年12月25日9時45分許,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該村村委會前主任錢云會被一輛超載的重型工程車壓死。該事件持續引起網絡的高度關注。
此案發生后,司法機關迅速介入,肇事司機費良玉當日歸案。樂清市檢察機關以費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月1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公開審理。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親屬、村民代表以及中外10多家媒體的記者等60余人旁聽了庭審全過程。
在庭審中,公訴人員當庭出示錢云會死前佩戴的具有錄音錄像功能的手表、U盤及該表錄制的事發錄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一輛裝載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車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樂清市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9時45分許,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村口路段時,遇行人錢云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突然向左橫穿,費良玉鳴笛、向左打方向盤并緊急剎車,但避讓不及,車頭左側將錢云會碰倒,左前輪碾壓其胸頸部,致錢云會當場死亡。肇事后,費良玉指使他人頂替自己作為肇事者,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經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該交通事故中,費良玉負主要責任,錢云會負次要責任;經法醫鑒定,錢云會符合遭機動車輛碰撞、碾壓致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另查明,錢云會的家屬已獲賠10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費良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超載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費良玉在肇事后要求同車的黃某為其頂替,這說明其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發后有及時報警行為且未破壞現場,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家屬已獲賠償,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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