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五元宵節,節日喜慶的鞭炮聲響徹河南省鄧州市城區、鄉鎮,而曾經身為這片土地父母官的董平玲,卻要在監獄里聆聽大墻鐵網外的鞭炮聲……
董平玲原是鄧州市副市長,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南陽市唐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董平玲不服判決上訴,前不久,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從鄉黨委書記到副市長政績突出
鄧州地處豫西南邊陲,素有“三省雄關”、“豫西南門戶”之稱,1967年董平玲出生在這里。
年輕的董平玲有抱負、有理想,發奮學習考上大學,大學畢業后分配到鄧州市陶營鄉工作。
2000年9月,33歲的董平玲升任陶營鄉黨委書記,從此仕途前景看好。兩年后,他調任鄧州市裴營鄉任黨委書記,在這個鄉干了3年。裴營鄉政府離鄧州市城區僅10公里,境內焦枝鐵路、S248線公路、南陽至趙集公路、鄧羅公路貫穿全境,交通便利。董平玲利用裴營鄉自身的地理優勢,開展城鄉互動戰略,優化投資環境,很快讓該鄉經濟居全市之首。
2004年,鄧州市政府在位于鄧州市城區南端建設一個城鎮化綜合開發示范園區,集生產、生活、商貿為一體。該園區是經省發改委批準設立的河南省唯一一家以工業經濟區和新城區為主要功能的綜合性第二、三產業城鎮化綜合開發園區。
2005年7月,頭腦精明、善抓經濟、業績突出的董平玲升任為鄧州市市長助理兼市城鎮化綜合開發示范園區管委會主任。
很快,城鎮化綜合開發示范園區打開了局面,眾多企業紛紛入駐。蒸蒸日上的建設讓董平玲風光起來,同時,他的內心開始傾斜。
2005年歲末的一天,董平玲給鄧州市原城郊鄉黨委書記劉某打了電話,問他們是否有空陪他去鄭州向省里跑資金項目。劉某忙得不可開交,無法同去。董平玲直截了當地說:“不去也行,拿兩萬過來,我去跑跑。”第二天,劉某和該鄉鄉長高某一起到董平玲辦公室送給董現金兩萬元。隨后,高某安排他人虛開三張汽油發票在本單位入賬沖抵該款。
2006年春節前,董平玲以爭取上級項目為由,向鄧州市羅莊鎮索要現金兩萬元。羅莊鎮鎮長李某在春節前一天到董平玲家,送給董現金兩萬元,同樣用三張煙酒發票在本鎮財務上下賬報銷。
受賄47起半數為索賄
自這兩筆錢得手后,董平玲不再畏手畏腳,如何撈錢成為了董平玲不時要動腦筋鉆研的“功課”。
在董平玲分管該市環保工作期間,鄧州市一家公司的總經理為取得董平玲在環保監督方面對公司的“關照”,于2006年春節到董平玲家送去現金5000元;同年中秋節又送去5000元。至2009年元旦,這位總經理走進董平玲辦公室遞上現金1萬元。
這家企業主營造紙,是市里重點環保監管單位。每逢上級檢查時,董平玲均要出面幫這家公司協調工作,避免他們停工停產。
在一些人眼里,董平玲是講“誠信”的,只要上門求他解決調動、升職、安排工作、協調利益沖突等問題,他都竭力幫助。
2006年至2009年,鄧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經理雷某,先后4次利用過春節之際到董平玲家送給其現金,共計兩萬元。而鄧州市古城辦事處一工作人員請董平玲幫助其妹調動工作,在兩年里兩次去董平玲家送錢,其妹最終從鄧州市化肥廠調到鄧州市公路局。
2008年10月,董平玲被提升為副市長,如此地位讓他有了更多的貪賄機會。
檢察機關發現,董平玲在擔任鄧州市市長助理、鄧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2190200元。依據判決材料,記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賄犯罪,其中近半數是其索賄所得。
貪婪的董平玲在索賄同時,也把眼光投向單位公款。在任職鄧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兼鄧州市城鎮化綜合開發示范園區管委員會主任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事由為借口,先后多次向多家單位借款用于揮霍,再指使人虛開發票下賬報銷。
2006年初,在北京投資太陽能項目的高某,到鄧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養處主任單某(二人系遠方親戚)準備在鄧州合資建一節能太陽能廠(諾陽新能源)。為了方便建廠,二人將董平玲拉入伙。于是,董平玲和單某、王某、李某開始各自籌措資金買地。2007年1月初,4人共籌集376萬元,由王某上交鄧州市財政局土地專用賬戶,并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
盤算出資100萬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于是,他于2007年1月4日聯系鄧州市城鎮化綜合開發示范園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丁某,聲稱“有一個項目叫‘諾陽新能源’,交納土地出讓金暫時周轉不開,你借給他們50萬元,由王某與你聯系,讓他給你打借條”。
當日,王某找到丁某,給丁某出具了借條。丁某將自己從公司借出的50萬元現金交給王某,作為董平玲投資“諾陽新能源”項目的資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查證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實,并將其逮捕。隨后指定唐河縣檢察院偵查起訴。
一審法院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平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分管的單位或施工單位以借款之名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賄賂2190200元、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法院依法判處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拿到判決書后,董平玲不服上訴。此案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馮保軍 龍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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