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醉漢遭的士司機咬傷舌頭,送院時自行用手按住舌頭止血。
海口網2月25日消息??香港一名醉漢24日凌晨在當地尖沙嘴過海“的士”(出租車)站與的士司機發生爭執,突然用舌頭舔司機臉頰,繼而強吻對方,司機不甘受辱反抗,情急下張口噬傷醉漢舌頭。二人事后均因涉嫌襲擊被捕。
涉嫌強吻司機的醉漢李某(35歲),戴眼鏡,穿黑色長袖上衣、牛仔褲及波鞋。李某舌頭遭咬傷流血,自行報警由救護車送伊利沙伯醫院,送院時自行用手按住舌頭,經治理后已無大礙,他事后以涉嫌“普通襲擊”被捕。的士司機黃某(53歲)則無表面傷痕,無須送院,他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被捕,控罪相對較重。
事發于昨凌晨零時許,帶醉的李某在上址登上一輛的士,向姓黃司機表示要前往將軍澳;由于李某并非過海,司機遂禮貌地要求他到別處之的士站,轉搭其它的士。不過,李某不滿遭拒載,與司機激烈爭論,并從后座俯前壓向司機嚇唬對方。雙方爭執期間,李某突然伸出舌頭舔司機臉頰,繼而更強行捉緊黃的頭部,強吻對方。司機感惡心拼命反抗,情急下噬傷李某舌頭。李某痛極呼叫,并負傷自行致電報警。
由于李某的舌頭受傷不停流血,救護員到場后先為他止血,再把他送院治理。警員經調查后,將二人一并拘捕,案件交由油尖刑事調查隊第9隊跟進。
涉案醉漢強吻司機,但并無打傷對方,卻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只要身體發生觸碰便可構成普通襲擊,不一定要造成傷害,所以即使是舌頭觸碰對方身體,也能定罪。但他認為,警方其實可考慮改控非禮罪,“男對男亦可構成非禮,強吻對方明顯已屬非禮”。
至于的士司機反抗時涉咬傷醉漢舌頭,被警方以“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拘捕。陸偉雄表示,此罪與“普通襲擊”同屬《侵害人身罪條例》,但罪行較“普通襲擊”嚴重,受害人身體要明顯受傷或流血,并經過驗傷確認傷勢,警方才能控以此罪,最高可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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