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27日消息??法院終審認定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不久,兩名股民以黃光裕操縱股市、內幕交易行為致其股票受損,將黃光裕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黃光裕向市二中院提出管轄異議,但法院目前尚未裁定。據了解,此案判決具有示范作用,這直接決定其他股民是否索賠。
兩名股民分別是李先生和周先生。兩人索賠金額分別為60萬元和34688元。
對于索賠依據,兩原告稱,依據黃光裕案生效判決書認定,2007年7月至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在該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開立賬戶,并由黃光裕控制,同時安排被告人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杜鵑在8月13日至9月28日間,按照黃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余元。在此期間,中關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余元。
兩原告均認為,他們善意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兩人的損失。
法院受理該案后,黃光裕向法院遞交《管轄異議申請書》,理由是該案應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由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市二中院目前尚未對申請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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