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28日消息??到銀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旁邊沒有任何人偷窺密碼,銀行卡也在儲戶手上,但卡內余額隨后仍蹊蹺“蒸發”。近日,“高科技黑手”陸某被宜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
買作案器材
僅花3500元
陸某為宜州市北牙鄉平里村農民,雖只有小學文化,但在外闖蕩多年后,也“自學成材”,掌握了電腦操作要領。見打工賺錢來得慢,陸某將目標鎖定銀行柜員機,決定設法竊取他人銀行卡信息及密碼,再偽造銀行卡取款。
2009年8月,陸某和同伙班某(另案處理)合謀后,共同“投資”,花3500元購買了一套偽造銀行卡的工具器材,后又邀蘭某加入。當月27日下午6時許,3人竄至宜州市慶遠鎮某銀行網點自動取款機前,由蘭某負責望風,陸某和班某負責拆卸取款機密碼擋板,安裝讀卡器和微型偷拍器材。
克隆銀行卡
盜儲戶巨款
“改造”取款機后,3人即在附近靜待“魚兒”上鉤,果然收獲頗豐。20分鐘后,3人取走讀卡器和偷拍器材,然后利用讀卡器復制銀行卡信息,再通過筆記本電腦和寫卡器等工具,成功克隆儲戶黃某、肖某等人銀行卡。隨后,3人通過微型偷拍器材回放畫面,輕取銀行卡密碼。這一切,僅花了幾十分鐘。
當晚8時許,3人持自制銀行卡在宜州市自動取款機上,成功取走儲戶肖某的5740元現金;次日上午又分別在宜州市、柳州市自動取款機上,取出儲戶黃某賬戶的5.3萬多元現金。
3人將近6萬元贓款平分。不久,該案被公安機關偵破。
信用卡詐騙還是盜竊罪?
宜州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與其同伙偽造具有電子支付功能的銀行卡,主觀上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竊取合法持卡人的卡信息及密碼,偽造信用卡后騙取銀行現金,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法官認為,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案的自動取款機是在銀行監控管理下,根據事先設置好的程序為客戶提供服務,是銀行營業柜臺提供金融服務的延伸和擴展,而盜竊罪侵犯客體只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表現為具有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本案偽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不具秘密竊取特征。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