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有房管局背景的“紅頂”房地產商,借助一家沒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黑戶”,先以建經適用房為名套取優惠政策,然后變商品房出售牟取利益。
河南省南陽市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事件,以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等4名官員被判刑落幕。仔細研讀4人的判決書,官商勾結的過程完整地呈現在人們眼前,如何斬斷伸向經濟適用房的黑手成為監督部門必然面對的問題。
經適房變臉商品房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位于南陽市車站南路,占地96.75畝,建筑面積97000平方米。規劃建設14棟住宅,一期開發建設5棟,于2005年10月交付使用;二期開發建設7棟,于2007年7月交付使用;三期為兩棟小高層。
《南陽日報》2007年11月的報道說,三期工程完成后,風帆小區共為社會提供經濟適用房1700多套。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原名車南小區。在河南省原計委《關于下達經濟適用房計劃的通知》【2000豫計投614號】文件中,車南小區被列入南陽市經濟適用房計劃。
然而,2004年7月6日,南陽市房產管理局、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通知》,稱“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土地屬于出讓性質,核定預售價格偏高,部分戶型設計面積偏大,有違宛政【1999】87號和宛政【2002】55號文件規定,經研究,并報請市政府同意,取消該項目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
此后,南陽市房產管理局為風帆·金色世家小區頒發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2006年4月22日,風帆·金色世家二期開始公開排號。當地媒體的報道說,在進場前,前來排號的市民已在售樓部門口排起長隊,活動開始后,售樓部內人頭攢動,火爆異常。
然而,在交齊購房款、辦證稅金和大修基金等費用后,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的420戶業主,在三年多的時間里都沒有拿到房產證。
業主們開始上訪并發現了讓他們震驚的事實:風帆·金色世家小區本來是河南省原計委批準的經濟適用房項目,最終卻按商品房出售,土地使用權僅為50年(見本報2009年8月5日報道《河南南陽一處經濟適用房變臉幕后三份合同成權力尋租鐵證》)。
省錢還要賺錢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由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建公司”)開發建設。
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辦公室是南陽市房產管理局下屬的事業單位。資料顯示,統建辦成立于1978年,目前主要負責南陽市的經濟適用房建設。
南陽市統建公司和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辦公室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統建辦主任雷勝利也是統建公司的經理。
2002年7月,雷的前任安懷申升任南陽市房管局黨委委員、南陽市住房委辦公室主任。
2009年9月,檢察機關查明雷勝利在經濟適用房建設中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并查出安懷申在擔任統建辦主任期間將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篡改為商品房的腐敗窩案。
隨著安懷申、雷勝利的落馬,風帆·金色世家小區由經適房變身商品房的內幕逐漸清晰。
風帆·金色世家小區(即車南小區)地塊使用權原為南陽市石化工貿有限公司所有,獲取方式為“劃撥”,轉讓土地面積為50693.3平方米(76.04畝),規定用途一項為空白。
1998年4月14日,南陽市銀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龍公司”)以3380萬元受讓了該宗土地,土地用途為“住宅”,轉讓年限為50年。
1999年下半年,安懷申與銀龍公司協商,統建公司與銀龍公司合作建設“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安懷申的想法是:由銀龍公司提供土地,統建公司提供資質和經濟適用房項目計劃。
此時,安懷申已經知道這塊地是出讓地,而經濟適用房占用土地應是劃撥土地。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2009年7月,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南陽采訪此事時,安懷申信誓旦旦地表示,他當時并不知道這一地塊是劃撥土地。安懷申還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如果你見到(車南小區)業主,一定要勸他們盡早走法律途徑。”
安懷申向法庭供述:按規定,車南小區項目建設計劃應當按申報程序逐級辦理,經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匯總后,由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計委聯合行文報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里。由于當時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計劃申報工作已經結束,我就向南陽市房管局局長丁玉倉匯報,他讓我到計委說說,行的話就往上報。
安懷申找到了南陽市計委固定資產投資科科長顧寶賓,由顧將車南小區項目建設計劃向省里申報。
2000年5月,河南省土地、建設等部門聯合下發“豫計投資(2000)614號”文件,根據計劃列表,南陽地區共有9個經適房項目獲批,“車南小區”名列第二,年內施工面積為1萬平方米,投資計劃1000萬元。
安懷申原來報的建筑面積是10萬平方米、投資計劃5000萬元,與批準的相去甚遠。
安懷申讓顧寶賓把建筑面積由1萬平方米改成10萬平方米,投資額由1000萬元改成5000萬元。
顧寶賓聽后說,這不算個啥事,改一下就行了。隨后,他在“宛計投資(2000)301號文”所附的“2000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信貸指導計劃表”上做了改動,改動后一起交給安懷申。
二審法院認定,顧寶賓為此收受安懷申現金、購物券共1萬元及南陽市西藥廠南白莊居民點宅基地地皮一處。
拿到顧寶賓篡改的建設投資計劃后,安懷申開始和銀龍公司商量合作開發事宜,由統建公司跑手續,銀龍公司承擔手續費用。
2001年7月,統建公司和銀龍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協議后,安懷申拿著相關手續到規劃局辦理了規劃用地許可證。
2003年年底,經核算,“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較高,為了賺取更高利潤,安懷申想出了一個“高招”:改成商品房出售。
隨后,安懷申向房管局局長丁玉倉建議,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理由是銷售價格太高,戶型面積太大。
丁玉倉同意了安懷申的建議。隨后,安懷申讓下屬起草一份取消車南小區項目的報告,由經濟適用房中心擬文,安懷申簽字后找南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劉海林簽批意見。
2004年7月6日,南陽市房產管理局、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取消“車南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按照這份《通知》,車南小區不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優惠政策,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辦相關手續。
但是,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辦相關手續,更也沒有按照規定追繳相關費用。
安懷申供述,按規定,應由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和計委聯合下文取消,同時還要抄送相關職能部門。
但是,南陽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發改委、建委、防空辦等8部門均未收到這一《通知》。
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南陽市房管局下發《通知》5年后,南陽市發改委固定資產投資科副科長石冰川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才第一次看到這份《通知》。
一審法院認定,“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被取消后,應由市房管局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提出處理意見,但是,由于安懷申對該《通知》是否發送到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辦相關手續的要求沒有進行監督和落實,“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辦相關手續,造成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損失共計680余萬元。
按套取政策節省資金提成
把不符合條件的小區變成經濟適用房項目,固然可以為銀龍公司省錢,但很顯然,安懷申不完全是為了照顧銀龍公司。
2001年7月13日,銀龍公司與南陽市統建公司簽訂《聯合開發經濟適用房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逗贤氛f,聯建項目名為車南小區(風帆三期)。聯合開發形式為:銀龍公司提供建設用土地和全部建設資金,統建公司負責提供開發用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指標和辦理報建減免手續。
《合同》規定了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聯建項目獲得的開發利潤全部歸銀龍公司所有,統建公司只在聯合開發過程中獲得一定量的開發代理費和場地使用費,支出形式以代理費、場租費、車輛購置費和人員報酬等名義出現。
《合同》規定了統建公司獲益的標準:銀龍公司因使用經濟適用房計劃指標而“節省的前期工程費”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5%;達到600萬元(含6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8%;達到700萬元(含7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30%(含車輛購置費)。
《合同》規定,合同簽訂后由銀龍公司出資購買轎車一輛,價值為24萬元,由統建公司使用,屆時其所有權歸統建公司。
那么,統建公司約定的責任又是什么呢?
《合同》規定,統建公司負責提供經濟適用房計劃指標;負責辦理該項目的前期報建手續和費用減免手續等。
《合同》還規定,在3個月內,若受政策因素影響而仍未辦妥減免手續,統建公司應承擔銀龍公司為其提供的車輛購置費和辦公費,并承擔相應的利息。
2003年12月31日,銀龍公司、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南陽市英昌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簽訂了《關于車南小區(風帆三期工程)急待解決問題的協議》:該項目售房款稅后利潤的分配,銀龍公司占40%,統建公司占20%,張英緒占40%。
《協議》還規定,本著節儉求實的原則,急需配置一輛有形象、價位較低的10萬元左右的小車(只含購車費),又考慮到經費的緊張,暫由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出資購車,作為股份投入的一部分。
2007年2月2日,統建公司與銀龍公司簽訂了第三份《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形式是統建公司提供開發資質、收取有償服務費,銀龍公司出項目所需全部資金,該項目的盈虧及相關責任都由銀龍公司單方面承擔。
《合作協議》約定,經協商,銀龍公司同意統建公司撤出股本金及產生的紅利。
那么,統建公司的股本金有多少呢?
《合作協議》說,統建公司前期投入股本金182萬多元。其中,統建公司以借款形式支取100萬元,雙方同意經財務手續將其修訂為撤出股本金100萬元。經協商,雙方均同意對統建公司前期投入的股本金與其產生的紅利進行結算。
協商的結果,雙方同意統建公司前期投資共分得股本金及紅利250萬元整(統建公司撤出的股本金100萬元除外)。
《合作協議》“其他”項第5條規定,銀龍公司在本協議簽署前一次性將50萬元匯入統建公司賬號,余下的200萬元由銀龍公司以交付門面房產權的形式支付沖抵(門面房價格等同銀龍公司銷售同地理位置門面房價格,其中一期商鋪100萬元,二期商鋪100萬元)。
協議還對雙方第一份合同涉及的24萬元作出約定:統建辦所借銀龍公司24萬元借款,經雙方協商沖抵其他項5條,指現金12萬元,余下的12萬元沖抵一期商鋪。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車南小區”項目沒有繳納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共計680余萬元。統建公司由此提成超過190萬元。
金色世家小區的業主認為,南陽市統建辦與銀龍公司簽訂合同,以幫助辦理經濟適用房指標換取入干股分紅,是典型的“出賣權力的合同”。
南陽查處經適房腐敗窩案
河南省南陽市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建成后卻以商品房銷售,背后是官商勾結的窩案,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房管局原黨委委員安懷申等4名官員因此被判刑。2月22日,南陽市紀委監察局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布了這起窩案。
1999年下半年,安懷申與南陽市銀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協商,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銀龍公司合作建設“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在明知該宗地是出讓土地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用地條件的情況下,安懷申還是通過南陽市計委固定資產投資科科長顧寶賓,將“車南小區”申報為經濟適用房項目。
2000年8月25日,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被批準后,安懷申指使顧寶賓將計劃建筑面積改為10萬平方米、投資額改成5000萬元。
2003年年底,經核算,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較高,安懷申就向房管局局長丁玉倉匯報撤銷該經濟適用房項目,丁玉倉表示同意。后南陽市房管局和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聯合發文取消了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由于安懷申對該通知是否發送到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辦相關手續的要求沒有進行監督和落實,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辦相關手續,造成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損失共680多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在開發風帆小區(車南小區后更名為風帆小區——記者注)項目過程中,安懷申以單位名義借款的形式,侵吞10萬元借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安懷申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2.5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其中315.56萬元屬于索賄,應依法從重處罰;在申報和建設車南小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680多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11月2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安懷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的372.56萬元及貪污的10萬元予以追繳。
此前,同年5月1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顧寶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維持一審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2009年11月25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雷勝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3萬元,為他人謀利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7月9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丁玉倉有期徒刑8年零3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劉萬永)
南陽經適房窩案還有漏網之魚
從2006年開始,金色世家的業主不斷到南陽市房管局、市政府反映無法辦理房產證的問題。該事件被列為南陽市2008年十大要案之一。
經法院審理,在此事中負有責任的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原黨委委員安懷申,市統建辦原主任雷勝利、市發改委投資科原科長顧寶賓均被判刑。
管房人借房斂財
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辦公室和南陽市第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均系南陽市房產管理局的下屬單位。1997年,兩單位共同出資成立了統建公司。
1998年,統建公司與南陽市第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南陽市臥龍區臥龍鄉曾樓村黃龍廟村民組共同開發風帆小區項目。為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安懷申讓牛書和成立了南陽市康復綜合材料開發建設中心。
1999年,安懷申以統建公司名義向牛書和借款100萬元,用于支付風帆小區項目的征地款,并約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為30萬元。
1999年7月30日,牛書和交給安懷申現金60萬元,安懷申以統建辦公室的名義出具了收條,并將其中的50萬元交給曾樓村用于支付風帆小區項目的征地賠償款,余下10萬元據為己有。
1999年9月28日,牛書和再次轉賬給曾樓村40萬元。2001年1月,安懷申將曾樓村開具的兩份共計90萬元的票據交統建公司下賬。
安懷申向法庭供述,我從牛書和給我的60萬元現金中拿出10萬元,分開用信封裝好,放到我辦公室里間書柜的書本后面。2000年4月我拿出6萬元交了集資房款。2002年3月,又將剩下的4萬元交集資房款……從牛書和那借100萬元時,我就想從中拿出10萬元準備以后交集資房款,所以沒讓單位的財務人員經手。
安懷申利用其擔任統建公司和南陽市第二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向單位隱瞞了共向牛書和借款100萬元的事實,將其中的10萬元借款采取不入賬的方式予以侵吞。
截至2003年1月20日,統建公司和南陽市第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向牛書和還款155.1萬元。
因為承建風帆小區,張英緒也成了安懷申的利益輸送者。法庭審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06年12月,南陽市樂居公司項目經理張英緒為感謝安懷申為其承攬“風帆小區”多項工程提供幫助,及讓安懷申幫助為親友安排工作,先后11次共送給安懷申現金96.56萬元、花費4萬元為安懷申改建個人房屋。
除了受賄,安懷申還伸手索賄。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在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中,安懷申索賄315.56萬元。
主要包括:2001年10月,張英緒到安懷申辦公室說工程上的事,安懷申說想出去轉轉,讓張安排三四萬元錢。次日,張英緒在南陽市黨校門口送給安懷申現金4萬元。
2004年下半年,安懷申讓張英緒為其改建自家住房,張英緒為此花費4萬元。
2006年六七月,安懷申以其兒子要結婚買房為名,向張英緒索要10萬元。后張英緒送現金10萬元。
還有一筆錢涉及另一名官員。
據安懷申的供述,2006年12月的一天,南陽市規劃局局長李金旺在他辦公室讓我給他準備20萬元錢。在張英緒車上,我說“李金旺工作調整,他想用點錢,你給我弄20萬元”。第二天,張英緒把錢給了我后,我到李金旺的辦公室把錢送給李金旺了。過了一兩個星期,李金旺在他辦公室交給我一個紙袋說,“這是前面拿你那20萬元錢,我不用了,你還拿回去吧”。
大約一周后,安懷申對張英緒說:“李金旺把20萬元錢退回來了,這錢我有事用了。”
張英緒說:你拿著用吧,他用不用是一回事,我就是送給你的。
2010年12月15日,因犯受賄罪,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金旺有期徒刑14年。
2003年年底的一天,安懷申對張英緒說,銀龍公司有塊地,準備開發經濟適用房,你入股占40%,銀龍公司占40%,統建公司占20%,張英緒說沒那么多錢,安懷申表示可以幫助籌措。
2003年12月,安懷申讓高某借給張英緒45萬元,自己借給張英緒了43萬元,當時約定月利息2分。后張英緒通過安懷申支付高某本息共計100萬元。
2008年7月初,安懷申讓張英緒把借給他的43萬元本息結一下,但要按月息4分計算。2008年8月的一天,張英緒給安懷申135萬元。安懷申多要利息45.56萬元。
然而,在已經公開的雷勝利的判決書中,記者發現,此案還有漏網之魚。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南宛刑初字第407號顯示,法院認定,2007年8月,南陽市天晟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陽市統建公司聯合開發南陽市鴻源小區項目時,天晟公司董事長明軍為了讓被告人雷勝利在工程中給予照顧,送給其現金10萬元。雷勝利收受后將這10萬元送給田某某。
判決書沒有公開田某某的工作單位和名字。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
2011年2月22日,南陽市紀委監察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丁玉倉等人的案情,同樣沒有涉及田某某。
截至目前,金色世家420戶業主中還有167戶沒有拿到房產證。
不僅僅是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
鴻源小區也是南陽市的一處經濟適用房項目。該項目是南陽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為民所辦實事之一,主要用于解決教師住房困難問題。
鴻源小區交付后,部分業主反映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差別過大。
鴻源小區由統建公司與南陽天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晟公司”)聯合開發,規劃建設7棟樓,總戶數1000余戶。2008年3月13日開工建設。
這個經濟適用房項目成了安懷申、雷勝利的自肥項目,他們不僅大肆收受賄賂,還持有干股。
明軍是天晟公司董事長,2001年左右結識安懷申。
鴻源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立項后,明軍想要得到這一項目。
2005年2月一天,為能取得經濟適用房項目及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得到關照,明軍在南陽市房管局局長丁玉倉辦公室送給丁現金1萬元。
安懷申也是重要的一環。明軍向安懷申爭取鴻源小區項目,安懷申表示同意。后統建辦主任雷勝利向安懷申匯報天晟公司與統建公司合作開發鴻源小區一事時,安表示同意。
當然,無論是安懷申還是雷勝利,答應給明軍工程都是有代價的,而且胃口比丁玉倉大得多。
2005年4月的一天,明軍到安懷申家里送給安懷申現金40萬元。
雷勝利也不甘示弱,要求明軍給項目5%的干股,不答應不給蓋章。明軍答應了。
很顯然,明軍并非心甘情愿地讓出5%的利潤。
2005年4月26日,統建公司和天晟公司簽訂聯合開發“鴻源小區”項目的協議。
在協議簽訂前一天晚上,明軍給安懷申打電話。安懷申向法庭供述:“他說雷勝利向他要鴻源小區項目利潤的5%,如果不答應就不蓋章,我說是意料中的事,5%算啥,不就是一二百萬,這個工程咋樣你不能掙個三四千萬,不得給我個10%,明軍說沒事,都是你操的心,給雷勝利5%的話,你肯定得10%?!?/p>
明軍在征詢天晟公司經理王某等人的意見后,約定將鴻源小區項目利潤的10%給安懷申。
此后,安懷申以急用、兒子結婚等各種名義向明軍要錢。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10月,明軍先后6次送給安懷申現金237萬元。
2006年8月,安懷申為規避紀委、檢察機關調查,退給明軍現金5萬元。
2006年6月,明軍為了讓雷勝利在工程中給予照顧,送上現金3萬元。2008年2月再次送給其現金3萬元。
鴻源小區開工后,明軍分別于2008年10月、2009年3月、2009年4月送給雷勝利75萬元。
2009年2月,明軍送給雷勝利現金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在南陽市鴻源小區項目中,雷勝利共受賄9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在主管南陽市經適房建設期間,南陽市房管局局長丁玉倉也收受了巨額賄賂。
2002年9月至2006年8月,南陽市佳泰房地產有限公司裴某夫婦為能取得經濟適用房項目及感謝丁玉倉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關照,先后7次送給丁玉倉現金21萬元和價值9950元的按摩床一張。(劉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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