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5日電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鞏固北京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公告要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全文如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1年第5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中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含比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辦理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確認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5%的幅度預征率。
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按照銷售收入的3%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辦理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確認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677號)中確定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
(四)關于實行土地增值稅幅度預征率的相關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方案和現房銷售方案中填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信息,并匡算預計增值額和增值率,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上述信息及時傳遞至市地稅部門;主管稅務機關接收信息后,以《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形式告知納稅人,要求其在征期內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問題
(一)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售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如實填寫《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通過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對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登記記錄進行查詢和核驗,并將查詢結果打印存檔。
(三)查詢結果顯示納稅人家庭此前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或已辦理房屋網上簽約手續的,此次售房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條件,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具問題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如需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23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發布次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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