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21日消息??“婚后一方有外遇,賠償另一方30萬元損失費”、“一方夜不歸宿需要支付另一方空床費每天1000元”……這是島城一對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不過該協議并沒有拴住男方的心。在丈夫出軌后,女方持此協議將丈夫起訴到法院,索要“出軌費”和“空床費”。法院審理認為,該協議屬于道德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不少80后也簽訂這種協議。
案例
簽下“忠
誠協議”夫妻按上手印
劉某和呂某(女)都是青島人,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很快成了一對戀人。2005年11月,兩人登記結婚。“剛開始我們的感情很好,但他很花心我也很多疑,就想讓他寫個保證書。”呂某說,結婚后沒幾天,她就跟劉某商量要他寫一個保證書,“可他覺得男女應該平等,兩個人都得寫保證書,于是我們就簽了個協議。”呂某說,他們寫了如下內容:“忠誠協議:若一方有婚外情,則賠償對方30萬元;若一方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則每天賠償對方空床費1000元。”寫完后兩人分別簽名、按手印。
2007年5月,劉某擔任起了公司的副總,經常在外應酬,夜不歸宿的事情也多了起來,后來逐漸發展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為此夫婦倆經常發生爭吵。2008年3月,呂某以劉某不盡家庭義務且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劉某支付違約賠償金30萬元,空床費5萬元。
“我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和空床費。”劉某表示,這個協議只是兩個人開玩笑簽的,是一個道德協議,并沒有法律效力。
市北法院審理認為,呂某和劉某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應準予離婚,但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兩人離婚,駁回了呂某要求劉某賠償違約金30萬元及空床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
調查
一方如果出軌財產要歸對方
記者了解到,2003年初,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法院判令違反忠誠協議的男方賠償女方30萬元,成為道德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宗判例,開創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不過此后的多數案例,均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
記者隨后在街頭進行了隨機調查,發現劉某與呂某夫妻簽道德協議并非個例,記者調查了10個人,其中有兩位女士表示簽下了“愛情契約”。“你覺得簽‘愛情協議’有必要嗎?”記者剛提出問題,26歲的王小姐就頻頻點頭表示贊同。她說,女性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身份、傳統的心理暗示以及現代社會的壓力,讓很多女性對婚姻產生了不安全感,“我覺得簽下協議,在財產方面起碼有所約束,也給對方提個醒,不能做出越軌之事”。
“現在社會上離婚的這么多,女性大多是被動受傷害的一方,我覺得婚前簽個‘忠貞’協議很有必要,也蠻有情趣的,給愛情保保鮮。”家住福州北路的陳女士告訴記者,她今年24歲,從湖南跟隨男友來青島,打算今年結婚,與相戀2年的男友正想通過律師簽一份財產協議,內容是如果一方婚后出軌則把大部分財產給對方。
對同一問題,大多數男性受訪者表示隨妻子或女友,但是也有受訪者表示不愿意簽。家住嶗山區的趙先生說,“訂協議就是沒信心,既然對婚姻、對我沒有信心,干脆別結了”。
法官
協議是否有效需多方面認定
“對于夫妻間的道德協議的法律效力,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個個案沒有普適性。”主審劉某和呂某“忠誠協議”案件的市北法院法官認為,從法理角度看,夫妻忠誠義務是配偶權的一項主要權利義務內容,如果配偶一方違反該義務,受害一方配偶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夫妻訂立道德協議時皆出于自愿,其本意是維護家庭穩定,促使雙方保持高尚的情操,契合于當時的感情狀況和道德素養。但事物是發展變化的,感情狀況和道德素養也是發展變化的。”該法官表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戀人或夫妻因性格的不同、家庭的矛盾、興趣的迥異、性生活的不和諧等,從“天長地久”、“海枯石爛”轉變到了“七年之癢”、“反目成仇”,“如果法律對婚外戀予以懲罰,禁錮了個人對幸福以及自由的追求,輕視了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因此,判定這種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法官綜合夫妻訂約動機、賠償數額的比例、責任條款的合法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從而認定協議是否有效。”
法官認為,如果賦予夫妻之間的道德協議具備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個后果就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向以金錢衡量靠攏,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結果。(黃英帥 王悅 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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