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水”:不得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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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提出,東電向太平洋排放低濃度放射性污水是否涉嫌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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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崎回應說,東電是不得已為之。他說《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各國防止海洋污染的義務,也有遏制污染發生源,防止污染擴散的責任。東電排放低濃度放射性污水,是為了更方便地儲存和轉移核反應堆內高濃度放射性污水,高濃度放射性污水是更大的污染發生源。但他承認,排放放射性污水,日方只是在事后才與中方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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