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后,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對有意見認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問題,根本區別在于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本案中監控錄像、被告人供述及有關證據證實,被告人伍坦倒車前沒有注意觀察車后狀況,也沒有等到車載雷達工作就向后倒車,導致被害人被碾軋。此時被告人伍坦對被害人被撞軋的主觀心態顯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沒有及時正確判斷車輛顛簸的原因而將車輛向前開,導致被害人又被碾軋,此時被告人伍坦主觀上仍屬于未盡到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經意識到有問題而欲下車觀察時,本應將車輛操縱桿掛在停車檔上,但由于緊張而錯將操縱桿推到了倒車檔上。其隨后下車發現車下面有被害人,此時車輛已經后倒即將軋到被害人,被告人為避免車輛再次碾軋被害人而用雙臂欲抬起車輛,但未能抬起,導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軋。綜合全案發生發展的過程,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雖然導致了被害人被車輛多次碾軋,但從事前、事中、事后情節審查判斷,被告人主觀上并非希望或放任嚴重后果的發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疑問,審判長解釋,兩項罪名主要區別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場所。交通肇事罪發生地點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的道路上,而本案發生的地點在相對封閉的小區內,并非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
此外,審判長還解釋說,過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且被告人還具有歸案后積極認罪,真誠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等酌定情節,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公訴機關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本案最終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據了解,本案發生后,被害人親屬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伍坦和車主張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伍坦和車主張某某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類經濟損失。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并履行完畢,被害人親屬書寫了書面諒解書,“對伍坦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司法機關可以對伍坦從輕公正處罰。”(丁國鋒)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