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刮花的痕跡
海口網5月4日消息??“交了停車費,小車卻被刮花,物業公司只愿通過折抵停車費方式,賠付2200元修車費中的160元。”5月4日上午,海口市南沙路瑞豐公寓李先生將自己的遭遇向媒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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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說,4月29日晚上11時許,他開車進入瑞豐公寓小區停車,并按次繳納5元費用,次日中午準備出門時,發現車輛不僅保險杠被撞壞,其他多處地方都被刮花。向警方報警后,也未找到肇事者。警方初步推斷可能是心里不健康者,在倒車過程中與李先生車輛碰撞后,予以泄憤式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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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李先生聯系了物業管理處負責人,一同前往汽修廠和保險公司處理此事。最終,車輛花費2200元修理費用,保險公司愿意承擔1500元。需要自付的700元,物業方卻只愿承擔160元,并且是以2個月的停車費方式折抵。對此,李先生認為物業沒有安裝監控,是找不到肇事者的一個原因,因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以停車費方式折抵不到一成的修理費,是在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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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海南西格瑪物業公司瑞豐管理處主任陳明接受采訪時,對陳先生反映的基本事實表示認可。他表示:“出現這樣事件屬于突發事件,我們有保安,不可能都管得過來,不可能物業負全責,但也不能說物業收費不負責任。”陳明強調,他們只能承擔部分責任,但是無法賠償現金,最多只能抵扣2個月停車費計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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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車主扣除保險賠償份額后,再與物業談賠償責任。”海南執業律師鐘敏針對這起糾紛表示,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保險人遭受損失后無法取得相應的補償賠償,當能夠明確責任人的時候,保險人可以不用去進行保險理賠,每理賠一次都將影響下一年度的保險費率。當有責任人存在的情況下,所有的損失實際上都應該由責任人按份額最終承擔。鐘敏指出,車輛所有人在小區內停車,如果物業收取保管費用的話,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必須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保管期間,車輛丟失的話物業作為保管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物業未安裝監控設備,也屬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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