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五號線縱火案今日開庭審理
海口網5月17日消息??發生在今年年初的廣州地鐵五號線縱火案,于17日上午在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美成(上圖左,蔡弘攝)犯放火罪,吳美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都無異議。越秀區法院對案件審判使用了簡易程序。
“我叫吳美成,用過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在湖南平江縣。在廣州打工。在2011年1月初買了一個液化石油氣瓶,不是為了放火用的。由于打工過程中得到了不公正待遇,1月10日下午,我產生了去地鐵放火引起關注的想法。”吳美成說,當天下午5時,他將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氣瓶裝在迷彩背包里,從滘口地鐵站進站上車。“從下午5點到晚上10點,我都是在地鐵列車上,來來回回,心里很亂、很矛盾。”
“晚上10點,地鐵上人不多了,我就打開液化石油氣瓶,點燃后,火燒了30秒左右,當時我嚇呆了,其他乘客跑了,我也就跑了。放火后第二天凌晨,我打了110投案自首。”吳美成在法庭上詳細回憶了自己縱火的經過。在庭上,公訴機關指控吳美成犯放火罪,他對指控、罪名都無異議。“我自己做錯了,我愿意賠償損失,但是我沒有能力賠償損失。”吳美成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審理案件的越秀區法院今日對案件審判使用了簡易程序。截至記者上午11時發稿止,案件還在審理中。
-案件回放
在廣州打工的湖南平江縣人吳美成自認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為了引起公眾的關注,2011年1月10日17時許,他攜帶一個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氣瓶搭乘廣州地鐵,當晚10時許,當地鐵行至小北站與廣州火車站之間的路段時,吳美成在地鐵車廂內乘客眾多的情況下,打開其隨身攜帶的液化石油氣瓶的閥門,用打火機點燃了從瓶內噴出的液化石油氣,最終導致該節車廂著火嚴重受損,并造成乘客極大恐慌和混亂。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蔣某某的頭發和衣物被燒,被告人吳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燒傷(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隨后吳美成趁亂逃離現場。
被告人吳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他自稱初中未畢業,僅有小學文化程度,長期在廣東打工,卻沒有掙到什么錢。因當時臨近過年,身無分文,無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氣,通過這種行為發泄心中不滿。吳美成當時并未提及是否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據吳美成原工作的同事透露,吳美成平時為人比較孤僻,不善與人溝通。其家人也曾向媒體表示,由于他長年在外打工,與家人關系冷漠。(楊輝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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