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陳家(資料圖片)
律師辯稱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事實清楚,控辯雙方都對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但對于陳家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時,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公訴方認為,陳家已經有6年的駕齡,并且明知酒后不能開車,仍堅持開車上路,主觀上存在過失。“在駕駛過程中,他在限速70(公里每小時)的城市主干道上車速達到110以上,超速了50%多。其后又違規超車,并且違反交通信號。同時在開車時聊天打岔,說明陳家主觀上放任了過失,存在著主觀故意。所以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公訴人表示。
而陳家的辯護律師陸俊峰則持不同觀點,“陳家開快車只是為了趕綠燈回家,并不是飆車尋找快感。我們從錄像中可以看到,陳家撞上菲亞特是左后方,說明他已經采取了避讓措施,向左打輪,發生撞擊時車子并沒有闖紅燈,而是之后的慣性使得車沖了出去撞上了公交車,這才闖了紅燈,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所以應該是交通肇事罪。”他認為,如果把醉酒駕駛列為“危險犯”的話,那么不管陳家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都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進一步地說,只要醉酒駕駛都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這顯然不妥,與剛剛增設的“危險駕駛罪”相矛盾。
陳家也堅持認為,自己當時只是著急回家,并沒有飆車,“我看到菲亞特時已經來不及反應了,只好向左打輪,同時我也踩了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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