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0日消息??昨天上午,蕭山區人民法院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梅小峰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3年(緩刑4年)到6年的有期徒刑。
2008年11月15日15時15分左右,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坍塌,震驚全國。此次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余元。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監測單位施工監測失效,沒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被告人梅小峰(原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在不具有項目經理資質的情況下全權負責建設項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質量管理。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無視安全生產法規,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組織施工。為趕施工進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鋼支撐跟進不及時等多項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曹七一(原項目部總工程師)在沒有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負責工程質監、資料填報等工作。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明知基坑西側路面出現裂痕和地連墻發生位移,曾出現四次監測數據超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還指使被告人侯學、洪祥修改監測數據后上報以隱瞞監理和業主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盧光偉(原項目部質檢部部長)在“北2基坑”開挖時,明知存在未及時澆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隱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將“剪刀撐”從原設計圖中去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洪祥(原項目部監測員)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發現基坑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設計報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隱瞞偽造監測數據,事故發生后又將監測數據等資料銷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侯學(原項目部監測負責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對實際監測點位少于規定數量、監測點位布置不符要求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對監測人員偽造監測數據不予制止,事故發生后參與銷毀監測數據。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被告人蔣志浩(原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總監代表)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在審批及施工報驗單的簽認上嚴重違反監理規范;對施工過程中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不力,也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被告人方繼濤(原項目部經理)長期不到崗,未履行法定責任,對施工中安全管理嚴重失職、對各分包單位及外聘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監督失察。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金建平(原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業主代表)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監管、處置不到位;對發現監測單位冒名頂替等嚴重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嚴重失職。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湘湖站建設進展
目前地鐵1號線的31座車站都已經開工建設,湘湖站正處于主體結構施工階段,進展順利。
地鐵集團相關人士稱,無論是湘湖站還是其他站點,都要多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施工組織方案一遍遍地完善,還要有周密的應急預案。可以說,對質量的把關是非常嚴格的。據了解,地鐵1號線將于2012年建成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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