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6日消息??原西雙版納州地方稅務局局長肖德華,因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120多萬元,于2010年7月9日被刑拘,7月23日執行逮捕。近日,官渡法院宣判肖德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肖德華利用其擔任版納州地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州地稅局“嶺秀印象”小區建設及在西雙版納韋華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辦理減免稅過程中,先后4次收受該公司原董事長黃某所送35萬元。
1996年1月至2009年10月,肖德華利用其擔任思茅市(現普洱市)地稅局副局長、版納州地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思茅市地稅局職工住宅、版納州地稅局小區、綜合樓、職工食堂及干部交流房等項目建設過程中,8次收受云南昌霖建設工程公司項目經理肖某所送32萬元。
2006年至2010年2月,肖德華先后6次收受西雙版納凱瑞達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林某24萬元。
2005年至2010年,肖德華在委托代征、代扣稅款,稅務協查及為企業辦理減免稅過程中,先后收受云南中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28.6萬元。
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肖德華在版納州地稅局辦公樓工程建設過程中,先后6次收受個體承包商陳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歐元1萬元。
案發后,共收繳肖德華涉案贓款63.8萬余元。法院認為,肖德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現金人民幣124.6萬元、歐元1萬元,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肖德華主動交代了組織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檢舉揭發了版納州地稅局副局長李嘉瓊、直屬征收分局局長劉文大收受賄賂的線索,有立功表現。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7000元。
辯護律師告訴記者,肖德華服從一審判決,不準備上訴。(田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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