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關系看,交警執法不是針對城管執法車,而是針對所有車輛。”他表示,任何執法者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包括交警本身。“執法車輛惡意、故意的違法行為,必須杜絕。”
“用合法的手段來制裁違法的行為。”陳宏光認為,城管執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但不能因此忽視了自己的權限,權限必須在一定的規則內行使,否則達不到應有的執法效果,產生的負面效應要遠遠大于執法本身的作用。
“如果城管的確是出于執法的需要,產生了違章行為,應當拿出證據,向交警說明理由,交警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作出減輕處罰、或者免責的處理。”陳宏光指出,如果交警生硬地照搬規章,這樣的執法也是不合適的。“缺少人性化,同時也偏離了法律的軌道。”
“執法人員究竟在什么樣的特定場合、特定條件下可以享有特權,必須有規章層面的授權。”在他看來,只有建立完善的行政協調機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上述矛盾。
“當然,發生違法行為,必須接受處理,如果不去處理,還應當加重處罰。”他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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