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超標車進行回購或換購,對達標車進行“上目錄”銷售,福州的做法與4部委發文的要求驚人相符
● 福州“限超”為通知之后全國鋪開的“限超”行動提了一個醒:管理疲軟、用戶不滿、行業抵觸3大問題亟須解決
海口網5月31日消息 近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4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現有1999年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從管理規定、生產、銷售、注冊登記、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等6方面著手,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產業,限期淘汰“超標”車。
據了解,此次通知所指“超標”車,即“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電動車。事實上,在4部委的通知下發以前,全國已有多個城市進行過這樣的“治超”行動。福建省福州市從2010年5月就開始逐步“全面限制超標準、未注冊電動車在市區通行”,受限超標車達60萬之眾。
對超標車進行回購或換購,對達標車進行“上目錄”銷售(即只有進入質監部門“合格產品目錄”的產品才能進入市場——記者注),福州市的做法與4部委近期發文的要求驚人相符。
《法制日報》記者從2010年起曾多次對福州“限超”行動進行調查,并針對其中問題相繼刊發報道。福州,這個“限超”先鋒如同全國電動車發展現狀的一個縮影,它為通知之后全國鋪開的“限超”行動提了一個醒:“管理疲軟”、“用戶不滿”、“行業抵觸”,這3個攔路虎誰也不能繞開。
整治顯疲軟
“達標車”難真達標
福州市的“限超”始于2010年5月,計劃在3年內“全面限制超標準、未注冊電動車在市區通行”。為保障這一次大換血,福州市政府要求,電動車生產商或銷售商必須向市質監部門申請電動自行車合格產品目錄登記,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方可在交管部門登記上牌,最后進店銷售。這意味著福州市原有近60萬電摩車主必須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換購“達標電動車”,而大多數人選擇了后者。
這樣的做法基本與近日4部委下發的通知要求相符,目的就是“平穩過渡”,逐漸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完善電動自行車發展政策,實現規范管理、有序發展。
然而,今年3月初,在福州“限超”近10個月后,《法制日報》記者在福州看到,街頭原有大量形似摩托車的“超標”車已經大大減少,代之以帶腳踏板、自行車狀的“達標車”。然而,記者經過細致調查后發現,這些經質監部門嚴格審核后上目錄銷售、經交警部門層層把關后掛牌上路行駛的的“達標車”,無論重量還是速度,仍遠遠超標。
據福州當地電動車銷售業內人士介紹,“福州街頭行駛的‘達標車’,重量加上電池后很多都在60公斤上下;電動車廠家是通過在控制器上加裝限速器來控制車速的,一旦剪掉,車速馬上能提到每小時35公里以上,而幾乎所有銷售商都會應用戶需求,剪掉限速線”。
這意味著,福州這場以淘汰“超標”車為目的,耗費巨額財政、社會成本開展的電動車大換血,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這些“達標車”之所以不達標,除了銷售商家在其中做手腳外,不乏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然而其背后真正透出的問題是,面對近億輛客觀存在的超標電動車,無論從人力還是財力上都難掩操作困難的窘境,治理手段也不得不顯得疲軟。
“你管得了白天,管得了晚上?管得了市區,管得了城郊?基本上很難操作,真正花那么大力氣拼命去管的城市,現在不多,將來估計也不會太多。你哪來那么多人呢?”一家知名電動車生產企業負責人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用戶不同意
多掏錢反而更不安全
2010年第四季度,全國自行車工業信息中心在全國10省市開展了一項社會在用電動自行車調研,調研結果于今年3月8日發布。
在其調查的20400個樣本中,實測電動自行車平均重量為53.56公斤,其中,小于40公斤的僅占17%;而消費者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大多在每小時20至30千米,僅有30%的人駕駛速度在每小時20千米以內。
以上數據顯示,在用的電動自行車大多均超出了標準。而更為關鍵的是,報告中的另一項數據顯示,對在用電動自行車不滿意或很不滿意的用戶只占不到5%。這意味著,重量超過40公斤,時速超過20千米已成消費者的普遍需求。
《法制日報》記者在福州調查發現,大多數生產廠家、銷售商家將限速線剪掉、增加車身重量正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而《法制日報》記者同時了解到,消費者這樣的需求并非完全不理智,他們認為,車子快一些反而不容易堵塞交通,重一些則行駛起來會更加安全。
在福州,幾乎所有受訪者都認為,“超標”車比現在的“達標車”要安全得多。在福州道山西路一家電動車銷售店,店老板稱:“如果車不夠重,一騎就飄起來了。”甚至有店主在記者詢問車子重量是否達標時直言:“達標也得考慮安全嘛。”
記者就此還采訪了曾參與現用電動車國標制定的清華大學教授馬貴龍和電動車研究學者、綠源電動車公司董事長倪捷。兩人均證實,無論從穩定性、堅固度,還是從燈光、剎車等配套設備來說,“超標”電動車都比現行達標電動車更有安全保障。
此外,盡管4部委在通知中指出,要“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來實現超標車淘汰,但根據福州市的實踐情況來看,在“平穩過渡”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法制日報》記者在福州調查了解到,完成一輛“超標”車到達標車的換購,一個消費者的損失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
無論從舒適度還是安全性上,達標車的用戶體驗都遠不如“超標”車,而換購過程還要自己掏錢,這理所當然地將成為通知執行的一大阻力。
企業難順從
近2000家企業將面臨洗牌
5月28日,第六屆中國南方電動車及零部件展會在無錫舉行,4部委的通知讓展會蒙上了一層微妙的氣息,國內300余家車企和多個省市電動車協會召開應對會,認為這次“行業整頓”是一次“嚴峻考驗”,“尋出一條新的出路已經迫在眉睫”。
這樣的危機在2009年曾上演過短暫的一幕。當年年底,國家標準委員會頒布《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并決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40公斤以上,每小時20公里以上”這兩項數據意味著,所有的“超標”電動車都將被列入機動車范疇。由于全國電動車中近9成均為“超標”電動車,2400余家電動車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動車也大多為“超標”車,如若按這一標準實施,大多數生產企業均面臨倒閉。
“企業如果要生產電動摩托車,就必須要獲得摩托車的生產資質,而獲得資質的條件是:項目總投資不得低于兩億元人民幣,固定資產投資不得低于1億元,其中設備投資不得低于8000萬元,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發言人胡剛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業內能達到這一條件的企業,我聽到最樂觀的說法也就10家。”
2009年國家標準委員會頒布技術條件數日之后,這一標準中關于輕便摩托車的一部分就被國家標準委宣布暫緩實施。但一家知名電動車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近日4部委通知下達后,行業的現狀與2009年幾乎一模一樣,“所有的企業都面臨著兩難,一邊是消費者的需求,如果我們生產符合標準的電動車,消費者不會購買;另一邊是標準的限制,輕便電動摩托車的標準雖然被暫緩實施,但‘超標’電動車屬于管理真空的狀態,企業如果要生產,就只能參照生產摩托車來操作”。
而由于大部分企業都面臨這一困境,這名負責人說:“很多企業并不會照做,就連我們這么大的企業,也不可能全部都按照標準來生產。”而對于行業的正常發展,這名負責人認為,“現在大家唯一的希望就在于電動自行車新標準盡快出臺,而且能夠對速度和重量根據實際作出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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