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1日消息??海口市因醉駕被刑拘的第一人,35歲的江蘇籍司機姜海舟5月31日被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當日上午,美蘭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這是5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來,海口醉駕入刑的第一例案件。
據悉,除該案外,海口轄區另外兩宗醉駕案件(被告人分別為郭某存和蘇某龍)也于31日下午在龍華區法院和瓊山區法院分別立案。
被告人姜海舟原系海南鼎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部門經理。2011年5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姜海舟受邀到海甸島寰島大酒店一樓八珍坊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在宴席上喝了多杯白酒。當日21時許,被告人姜海舟駕駛一輛未上牌的白色江淮小轎車到海甸二東路和海達路交叉口的欣奇蛋糕店買生日蛋糕,后送至寰島大酒店對面的豪門之星歌舞廳為朋友慶祝生日。在包廂內,被告人姜海舟還喝了紅酒。次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姜海舟酒后駕駛江淮小轎車回家,行駛至海甸島和平二東路路段時被執勤的交通警察查獲。經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檢測,被告人姜海舟血樣中含有乙醇,其濃度為269mg/100ml,屬醉酒駕車。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姜海舟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其提起公訴。
據了解,根據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為醉酒駕車,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一旦被查出醉酒駕車,司機將被處以罰款、拘役一至六個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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