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院當天以268票贊成、145票反對通過由議長、共和黨人博納提出的決議,斥責奧巴馬政府無視國會、違反《戰爭權力法》。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戰爭指揮權,但宣戰權歸國會。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授權總統可以在未經國會允許的情況下采取軍事行動,但必須在48小時內向國會報告,行動不得超過60天。對利比亞軍事行動始于3月19日,截至5月20日,60天期限已滿,奧巴馬并未尋求國會授權,而是解釋對利比亞軍事行動并非《戰爭權力法》所限定的武力使用,沒有違法。共和黨人不買賬。決議要求白宮在14天內就美國在利軍事行動中的角色、成本、目標提供詳細信息,說明預期持續時間并解釋為什么沒有尋求國會授權。
決議指出,國會“有憲法所授至高權力,可以拒絕為任何未經授權的武力使用提供撥款”。博納說,“決議向總統提出警告。他有機會改正,如果他沒有這么做,國會將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由我們來改正”。
眾議院這項決議不具備法律拘束力,更多屬于“表達意見”。《紐約時報》評述,美國海外軍事行動期間,國會就戰爭授權與總統對立,情形頗為罕見。(新華社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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