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8日消息??他曾經上門提親,遭到女孩及家人的反對,他先將女孩強奸后,再用鋤頭殘忍地打死心愛的女孩,卻還不解恨,又將女孩3歲大的弟弟在門框上撞死,行兇5天后,逃到四川一個縣城里,迫于威懾,他到警方投案自首。近日,省高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改判死緩。
提親失敗借機報復
李昌奎(28歲)和王小姐(18歲)是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人。王家人透露,李昌奎一直很喜歡王小姐,2009年春節,李昌奎曾到王家提親,由于兩人年齡懸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歡李昌奎。提親失敗,李昌奎只能忍受單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尋機報復王小姐。
2009年5月14日,李家與王家因瑣事發生打架,遠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趕回老家。兩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門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僅3歲的弟弟。李昌奎以兩家曾經的糾紛與王小姐發生抓扯,并將她強奸、殺害。
李昌奎又將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僅3歲的弟弟,他提起這名3歲的男孩,用男孩的頭部猛撞門框,還找來一根繩子將王家姐弟倆脖子勒到了一起。
李昌奎行兇后,逃離現場。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
二審改判死刑
昭通市檢察院以李昌奎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訴。昭通中院一審以李昌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受害人家屬3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積極進行了部分賠償,應當從輕處罰。
云南省高院二審認為,李昌奎將王小姐掐昏迷后對王實施強奸,隨后又將王小姐姐弟倆殺害,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并賠償了受害方部分經濟損失,李昌奎辯解的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于是,省高院二審改判李昌奎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民事部分的判決給予了維持。(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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