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1日消息??21日,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獲悉,《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1年5月31日通過,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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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除了對承擔建筑、交通運輸、水利水電等工程項目的企業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行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同時,海南將為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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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保證金”制度或將擴大范圍
《規定》指出,海南省對承擔建筑、交通運輸、水利水電等工程項目的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企業應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按一定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未按本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相關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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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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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對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企業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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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被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使用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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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其他行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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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將建“誠信檔案”
《規定》指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記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進行分類監管;用人單位多次或者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在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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