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3日消息??記者22日從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浙江溫州一名交警副大隊長,21日因醉駕被判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這也是浙江省乃至全國自全國人大通過醉駕入刑條款以來,首名因醉駕獲刑的交通執法人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和《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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