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4日消息(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楊兵)3日下午,記者從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后,該院首次對入戶盜竊不足千元的嫌疑人麥某某依法批捕。而在此前,在海口入戶盜竊或者扒竊金額不足1000元依據刑法等相關規定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今年6月11日凌晨4時許,嫌疑人麥某某進入濱海新村84號二樓盜竊被害人王某英現金750元及價值不足200元的三星手機1部,被害人王某英驚醒后,發現麥某某正好從該房門口走出,就大喊抓賊,麥某某被一樓住戶當場抓獲。民警趕到現場后,當場從麥某某身上繳獲其盜竊的財物。
6月17日,公安機關向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報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麥某某。該院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使盜竊金額或盜竊未遂的金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的標準,只要屬于“入戶盜竊”和“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都以盜竊罪論處。據此,麥某某的行為已涉嫌盜竊罪,因此該院依法批準逮捕麥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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