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2日消息(實習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方茜)近日,瓊山法院作出了第一例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判決。
被告人陳某與周某系一對夫妻,因生意資金短缺,分幾次向同學高某借款3萬元,并按約定每月支付利息給高某。后來,陳某、周某又提出借款,高某要求提供抵押。因其房屋已抵押給銀行,房產證已交給銀行。陳某和周某便找人偽造了房產證,以假房產證作抵押,向高某借款15000元,并由陳某寫了一張借款金額45000元以房屋作抵押的借條給高某。后陳某、周某將其經營的店鋪轉讓,搬離住處躲避高某。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與高某達成還款協議,已退賠人民幣36000元,得到高某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元。二、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三、禁止被告人陳某、周某在緩刑期限內從事高消費活動。
“禁止令”作為法院判決的一項,具有強制性。它體現出法律對適用管制、緩刑的被告人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更有利于幫助管制、緩刑的被告人改過自新。如果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將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法院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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