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7月20日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昨天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許邁永利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長、杭州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賄賂人民幣1.45億余元,侵吞國有資產人民幣5300多萬元,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余萬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1年5月1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許邁永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許邁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6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維持了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死刑判決。
昨天,同樣被執行死刑的還有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他因受賄1億多元人民幣而落馬。
14年,受賄索賄1.45億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聞發布會重點對許邁永案作了介紹。
許邁永,漢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中共蕭山市委常委、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書記、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擔任中共浙江省蕭山市委常委、蕭山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書記、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等14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29.11萬余元。
侵吞國有資產5300多萬
1998年底,許邁永為將金港公司開發項目的利潤據為己有,指使高志偉以其名下的香港偉量發展有限公司及匯麗繡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給金港公司1465.39萬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與金港公司簽訂虛假合作開發協議,將金港公司與二公司實質上的借貸關系變成投資關系。許邁永與高志偉商定,金港公司轉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潤歸許邁永個人所有。2002年5月,許邁永安排金港公司將人民幣1465.39萬余元歸還匯麗公司,同時以投資收益款的名義,將金港公司開發利潤人民幣1584.73萬余元轉至匯麗公司,許邁永將該款據為己有。
2000年12月,為將金港公司開發項目的利潤據為己有,許邁永設立杭州瑞博房地產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匯麗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許邁永持有,未實際出資。瑞博公司成立后,開發項目投入的資金及人員均來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許邁永指使高志偉以他人名義與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簽訂了受讓上述兩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權的協議,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權轉讓金人民幣237.27萬元,將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由匯麗公司代許邁永持有。同年3月辦理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至此,許邁永實際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權。經評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資產增值人民幣3911.98萬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權轉讓溢價款人民幣137.27萬元,許邁永將剩余的人民幣3774.71萬元占為己有。
綜上,許邁永利用擔任金港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59.44萬余元。
?
???相關新聞
?
最高法談許邁永姜人杰被判死刑:在城建領域有典型性
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原副市長姜人杰被執行死刑
原杭州副市長許邁永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貪腐路:靠房地產撈巨額利益
許邁永被判死刑,他的99位情婦在哪里?
隱名持股,濫用職權中飽私囊
2003年至2008年,許邁永為使其隱名持股40%的杭州偉量機電五金置業有限公司低價獲取土地,利用其擔任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的職權,親自或安排區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偉量公司項目用地繼續享受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及土地出讓金增加部分專項用于該市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的申請。2005年12月,杭州市政府下發簡復單,同意將該項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西湖區,由西湖區政府負責,香港偉量公司將土地出讓金增加部分專門用于杭州偉量市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召開協調會,形成會議紀要,同意將該項目A2北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全額核撥給西湖區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簡復單及會議紀要下發后,許邁永明知國務院辦公廳等部門關于嚴禁以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金的規定,故意曲解簡復單和會議紀要的含義,指使西湖區有關部門和人員將土地出讓金共計人民幣7170.47萬余元違規返還杭州偉量公司。
2009年3月,西湖區政府在國家審計署審計前自查自糾時發現上述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問題,時任杭州市副市長的許邁永指示西湖區政府應付好審計并避免給杭州偉量公司造成損失。為應付審計,西湖區政府提出由杭州偉量公司先將7170萬余元退回,審計之后再返還。許邁永同意,同時要求三墩鎮集鎮建設總指揮部與杭州偉量公司簽訂了內容為該指揮部出資7500萬元向杭州偉量公司購買車位的虛假協議,以期保障杭州偉量公司在審計后能繼續獲得相應利益。之后,杭州偉量公司將7170萬余元退還西湖區財政局。
檢舉線索均未查實,不構成立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均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許邁永為徇私利,不正確履行職權,違規將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許邁永雖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但考慮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故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許邁永歸案后檢舉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經查,其檢舉線索均未查證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據此,依法對許邁永判處并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產市場空前繁榮。由于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謀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許邁永案和蘇州姜人杰案都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巨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