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27日消息? 從8月1日起,海南省將實施《海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條例》規定,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信電纜等電信設施或者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的,由公安機關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記者從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召開的《海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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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盜竊破壞通信設施案件頻發
近年來,海南省電信事業迅速發展,全省信息基礎設施得到了顯著改善。然而,海南省電信設施被盜、破壞現象十分嚴重。據不完全統計,2005-2010年全省共發生盜竊、破壞通信設施案件20066起,直接經濟損失13236.2萬元,年均發案3344.3起,年均直接經濟損失達2206.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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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區配套應設置電信設施
長期以來,海南省電信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未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導致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道路重復開挖等問題也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的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
《條例》還明確規定,村鎮、經濟開發區、新建住宅小區等居民或工業較為集中地區,應當配套設置電信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絡設施。規劃和設計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及旅游度假、文化、體育、教育等建設項目的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統籌考慮電信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絡設施的建設需求。
電信設施應當實現資源共享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條例》規定,辦公、商用樓宇、居民住宅小區等城鎮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廣播電視傳輸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共電信設施、廣播電視傳輸網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與任何電信業務經營者、廣播電視傳輸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廣播電視傳輸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廣播電視傳輸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服務。
《條例》同時還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信管道、廣播電視傳輸線路、移動通信基站、桿路、鐵塔等設施,應當實行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實現資源共享。海南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統一建設或聯合建設活動。《條例》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存有空余電信資源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資源互換等方式進行處置,避免重復建設和壟斷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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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危及電信設施安全行為
《條例》規定,海南省海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電信管理機構等部門確定海底通信電(光)纜保護區,在保護區內從事海上作業的應當了解作業海區海底通信電(光)纜的鋪設情況,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禁止在設有水底、海底電(光)纜標志的范圍內進行采砂、拋錨、拖網、爆破等危及通信電(光)纜安全的作業。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由海南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還設立了電信設施廢品收購備案和臺賬管理制度。《條例》規定,從事廢舊電信設施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建立收購臺賬。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信電纜等電信設施或者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的,由公安機關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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