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31日消息(記者 光明)今后,海南省農民有望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轉移農村土地占有和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從省農業廳獲悉,《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正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該《辦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時,其地上附著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農業用途。
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扶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我省制定了該《辦法》。《辦法》規定,抵押人可是農戶,或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通過依法流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規模經營業主及外來承包人。抵押權人是所有金融機構。其中抵押人是規模經營業主或外來承包人的,其項目投資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權屬不清的;未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遷范圍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農戶家庭承包的,這些情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
《辦法》規定,抵押期內,抵押人參加農業保險的,市縣財政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政策扶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后,承包方農戶或規模經營業主原享受的國家相關政策補貼不變。如發生征用等特殊情況,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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