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3日消息??8月2日,上海 “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相關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上海第二中級法院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處罰(見圖)。
案件審理以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特邀監督員、媒體記者、社會公眾等共1600余人次旁聽了案件庭審和公開宣判。
改造工程遭層層違規轉包分包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關6起刑事案件后,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初,時任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接受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的請求,違規決定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包靜安膠州路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并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佳藝公司,由時任靜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亞明等人以違規招投標等方式具體落實。
此后,黃佩信與佳藝公司副經理馬義鎊又決定將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腳手架搭設項目由沒有資質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豐經勞偉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承接。
腳手架項目中的電焊作業又被交給不具備資質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馬東啟幫助招用無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吳國略和王永亮等人從事電焊作業。
不顧嚴重安全隱患施工,安全監管缺失
2010年9月下旬,高偉忠在該工程沒有進行項目申報、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審批等情況下決定開工。靜安建交委綜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積極執行該違規決定。
2010年10月中旬,為趕工期,教師公寓項目執行經理沈大同在沒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提出搭設腳手架和噴涂外墻保溫材料實行交叉施工,馬義鎊和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張永新等人對此嚴重違規做法均未制止。
施工期間,存在未經審批動火、電焊作業工人無有效特種作業證、電焊作業時未配備滅火器及接火盆等嚴重安全事故隱患。
黃佩信等人沒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對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張永新等人作為監理方,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沈大同等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上述被告人的行為致使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施工安全監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排除。
11月15日,支上邦在沒有申請動火證的情況下,要求馬東啟完成膠州路728號10層腳手架增加斜撐的施工。
經安排,電焊工吳國略及電焊輔助工王永亮在無滅火器及接火盆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電焊作業。電焊濺落的金屬熔融物引燃下方9層腳手架防護平臺上堆積的聚氨酯材料碎塊、碎屑,引發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等特別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高偉忠、姚亞明等人濫用職權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法院同時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間,高偉忠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賄賂。其中高偉忠受賄12.1萬余元;周建民受賄12.5萬元。
黃佩信、馬義鎊利用在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別受賄62萬余元和94萬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為承接工程等還向他人行賄。
法院認為:高偉忠、姚亞明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高偉忠、周建民等人還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兩罪并罰。
黃佩信等人在生產施工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造成特大傷亡事故發生,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情節特別惡劣。黃佩信、馬義鎊還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均又構成受賄罪;支上邦、沈建豐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其行為均又構成行賄罪,應當兩罪并罰。
對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應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懲處,對造成特大火災后果負有重要責任的應依法從嚴懲處;對具有自首等情節的,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鑒于吳國略、王永亮有自首情節,且其違章作業與工程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未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配備足夠防火器材等有關,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謝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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