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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應該追責的就是家長、學校、老師。”
流動人口子女問題突出職業中專、技校等較多發
團市委、青少辦社會工作志愿者劉兆宏介紹,目前,流動人口的青少年失學、失管子女的違法犯罪問題也相當突出。近期曾發生過三名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都是15歲,其中兩人還有前科),多次攔劫中小學生,強索錢財的案件。他們要是遇到沒有錢的學生就脅迫其下跪,造成有些學生怕被打被搶不敢上學,三少年兩人被判實刑,一人被判緩刑。
王銳認為,“四失”青少年中,最應該追責的就是家長和學校、老師。“某些孩子上了初中后,首先個別家長就放松了監管,認為孩子大了,可以做主了,殊不知在反叛期的青少年們這時已有了厭學、逃學的心理,再加上學校和老師的放任自流,使得這些學生更沉迷網吧、電游消磨時光。 ”
唐福才介紹,上述情況在個別職業中專,技校、民辦高中等學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唐福才、劉兆宏、王銳等表示,立法滯后,相關部門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沒有主管部門,缺乏監督等也是“四失”青少年違法犯罪高發的主要原因。
從相關部門獲悉,未來團市委、青教辦將成為今后“四失”青少年幫教的主管機關。 首席記者王曉梅
犯罪檔案
張某,男,1994年4月生,父親服刑,與母親一起生活。多次強行索要低年級學生錢財,打仗斗毆被警方查處;
張某,女,1996年12月生,父母離婚,與母親一起生活。常在某迪吧陪酒“溜冰”賣淫;
姬某,女,1994年7月生,父母離婚,與父親一起生活。多次伙同女同學到某迪吧陪酒“溜冰”賣淫;
倆中學生因為無錢上網竟把通訊設備箱偷了當鐵皮箱賣,鐵皮箱價值20萬,賣了150元,被判刑8年……
相關法規
我國《刑法》中規定,犯罪年齡是已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犯罪,必須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僅對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故意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治安處罰管理法》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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