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呂某經營的養豬場至今未辦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屬于非法經營,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呂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3日上午,該案二審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上訴人海口市政府認為,涉案養豬場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養豬場的生產經營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是眾所周知的事情,無須舉證。
呂某則稱,其2006年開始經營涉案養豬場,采用無公害發酵溫床生態環保養殖技術進行黑豬種豬養殖,達到了零排放標準,未對水源或周邊環境造成任何污染。黑豬種豬養殖也一直是國家鼓勵,并給予補貼扶持的項目。海口市政府實施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行政行為,應當先舉證證明其養殖場造成了實際污染或存在污染可能性。
2006年,呂某開始經營涉案養豬場,當時國家相關規定尚未出臺,也無任何單位出面干涉其投資興建養殖場;而海口市政府2010年才作出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呂某因此不服,認為被上訴人如果要拆除養豬場,就應當賠償其對涉案養豬場已經投入的60多萬元和其他損失共計70萬元。
1997年,海口市政府將永莊水庫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于1999年實施《海口市永莊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2009年2月又決定建立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于同年8月印發海口市永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呂某一直是在該保護區內建設涉案養豬場,因此不符合海口市政府2010年印發的海口市水環境面源污染專項治理污染源拆除及補償方案,且呂某的養豬場至今未補辦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屬于非法經營,被上訴人據此不予賠償。
庭上,法官征詢了雙方意見,呂某同意接受法院對行政強制糾紛的協調和對行政賠償糾紛的調解,希望法院能支持其的賠償請求;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由于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必須詢問被代理人的意見才能答復。
鑒于此案的復雜性,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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